河南郑州,一17岁女孩邀请同龄男友到家中居住,但提出晚上必须分房睡。男友认为女孩

雷雷说趣 2025-12-22 18:48:45

河南郑州,一17岁女孩邀请同龄男友到家中居住,但提出晚上必须分房睡。男友认为女孩是故作矜持,于是赖在女孩房间,并且不顾女孩反对强行发生关系。事后女孩报了警,男友一审获刑。但男友的母亲却大喊冤枉,称是女孩主动要求同住的,这不就代表同意吗?而且自己儿子并未使用暴力手段,可法院对此作出了不同解释。(来源:济南日报.爱济南,文中皆为化名) 据悉,女孩晓丽和男友董某都是17岁。2024年7月份,二人在通过参加朋友的聚会相识,很快就熟络了起来,常常分享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 在董某心中,晓丽是个活泼开朗的女孩,在晓丽看来,董某就是心中的那个阳光大男孩,让她心生好感,这种朦胧的情愫,使得二人的关系迅速升温。 在确定恋爱关系后,晓丽邀请了董某从许昌到郑州游玩,并且可以暂住在晓丽的家中。因为晓丽在郑州有房子,而且平时也没人住,这样可以省下酒店开房的钱。 董某收到晓丽的邀请,自然十分高兴,他认为这是代表晓丽同意将二人的关系更进一步了。 8月初的时候,董某和晓丽一起入住了晓丽的家。不过,让董某没想到的是,晓丽却提出虽然二人有恋爱关系在,但还太小了,所以晚上要分房睡。晓丽睡主卧,董某睡次卧。 可当晚董某却始终不同意回自己房间睡觉,赖在晓丽的床上不走,他认为晓丽就是故作矜持,只要自己软磨硬泡,肯定能拿下晓丽。 晓丽都快哭了,她表示才刚恋爱,不想那么快发生关系,希望得到董某的尊重。可董某当时已经控制不住自己了,他不顾晓丽的反抗,强行和晓丽发生了关系。 事后,董某虽然给晓丽道了歉,但晓丽还是选择了报警。 后经法院的审理,认为虽然晓丽是主动邀请董某住在她家中,但这并不代表就是同意发生性行为。 在晓丽明确表示要分房睡的情况下,董某仍强行霸占晓丽的床,还违背晓丽的性意志,强行发生了关系,该行为已经达到了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董某被法院判了有期徒刑2年9个月。 可是董某的母亲认为,是晓丽主动邀请董某住在她家里,这不就说明愿意和董某发生关系吗? 此外,董某的母亲认为董某在与晓丽发生关系时,并未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暴力、胁迫等手段,通常是指通过殴打、捆绑、恐吓等手段,使女性不敢反抗、不能反抗。 其他手段是指,使得女性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手段,比如灌醉、用药物迷晕等。 董某的母亲坚持认为晓丽是自愿与董某发生关系的,而且在董某被刑拘期间,晓丽还主动发消息给董某说:“好想你!” 董某的母亲认为,这本来就是年轻人之间你情我愿的事,闹掰了以后就翻脸不认人了。 目前,董某的母亲已经提起了上诉,誓要为儿子讨个公道。 对于此事,有人认为是董某太不尊重人了,人家都说了分房睡,而且才17岁,这么急切做什么呢? 还有人认为,为什么董某没有使用暴力,胁迫等行为,也会构成强奸罪? 其实,强奸罪的认定并不局限于手段,法律规定中有一个其他手段的兜底,所以只要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有发生关系的目的,且实施的行为违背了妇女的性意志,即可认定构成强奸罪。 具体到本案,晓丽在事前明确提出了分房睡,这说明她不想和董某发生关系。期间晓丽挣扎反抗,声称要报警,均能体现她当时的意志。 董某无视晓丽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完全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最后,法官已经明确且清晰地告诉我们,邀请同住是生活上的善意和便利,并不等同于性同意。如果男性将女性的矜持误解为半推半就,这是一种非常危险且错误的想法。 对此,您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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