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永宁,李女士和李某结婚后,李某忙于事业,两人感情变淡后分居,但没有离婚。李某

梅姐说法 2025-12-22 13:51:40

宁夏永宁,李女士和李某结婚后,李某忙于事业,两人感情变淡后分居,但没有离婚。李某与公司的女员工马某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后,还多次给其转账。马某生下孩子后,李女士才得知此事,两人协议离婚时,李女士认为李某给马某转的86万余元是夫妻的共同财产,马某应返还这68万余元,李某却称是正常经济往来和父亲的赠与,最终法院这样判了。 (来源:深圳新闻网) 李女士回忆起过往,满心苦涩,她和李某也曾有过甜蜜时光,可随着李某一心扑在事业上,两人交流越来越少,感情逐渐降温,最后竟走到分居这一步。她怎么也没想到,分居期间李某会做出这种事。 当时,只是分居,他们没去办理离婚手续,想着也许哪天感情还能缓和,可分居却成了李某犯错的开始。 2019年11月,李某在公司里和女员工马某有了不正当的关系,李某觉得马某年轻漂亮,能给他带来新鲜感,马某也看上了李某的钱财,两人很快就打得火热。 从那以后,李某开始频繁给马某转账,少则几百,多则上万。马某也完全沉浸在了这段不正当的感情里,完全不顾道德和伦理。 2022年1月,马某生下了一个孩子,她以为能靠这个孩子从李某那里得到更多的好处,可她没想到,很快就被李女士知道了。 李女士一直以为李某虽然忙,但至少不会做出背叛婚姻的事,当她得知李某不仅有了情人,还和对方有了孩子,她觉得自己的婚姻被李某彻底给毁了。 当时李女士并没有采取行动,她还抱有一丝幻想,也许李某会回心转意。 然而,李某并没有任何改变,依旧和马某保持着这种不正当的关系,这让李女士决定在离婚时,一定要把属于自己的财产给要回来。 2025年1月,李女士和李某终于开始协议离婚,这时,李女士想起了李某给马某转的那些钱,她觉得那些钱都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私自转给马某,侵犯了她的权益。 李女士仔细算了一下,李某给马某转的钱加起来有86万余元,她觉得按照法律,自己应该能拿回大部分,于是要求马某返还68万余元,她觉得这是自己应得的,不能让马某白白占了便宜。 可李某却不这么认为,他说那些转账都是正常经济往来,还有一部分是自己父亲赠与的,他说自己和马某只是朋友,那些钱都是合理支出,不存在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谁也说服不了谁,没办法,李女士只好起诉了马某和李某。 法院调查取证时发现,李某和马某确实存在不正当的关系,那些转账记录也清楚地显示着他们的这种关系的存在。 从法律角度来看,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未经李女士同意,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马某,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但是,李某的转账并不是一次性完成的,而是分很多次,时间跨度也比较长。 而且李女士在得知情况后,并没有及时主张自己的权利,这也给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等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李某和李女士还没离婚,那李某赚的钱,包括他转给马某的那些钱,大部分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没跟李女士商量,就私自把钱转给马某,这明显是侵犯了李女士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这就好比两个人一起开公司,赚的钱得两个人商量着怎么花,李某自己就把钱给别人了,这肯定不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李某和马某搞婚外情,这本身就是违背公序良俗的事。 李某把夫妻共同财产赠给马某,这种赠与行为也是建立在不正当关系上的,所以从法律上讲,这种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这就像盖房子,地基都不稳,房子肯定也建不起来,这赠与行为因为违背公序良俗,在法律上就站不住脚。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马某返还25万元。 对这个结果,李女士和马某都不满意。 李女士觉得返还的钱太少了,自己应该得到更多。 马某觉得自己根本不应该返还这么多钱,那些钱都是李某自愿给她的。 于是,双方都不服判决,纷纷上诉。 二审法院受理了他们的上诉请求后,再次对案件进行了审理。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于是维持了原判。 婚姻是建立在忠诚和信任基础上的,一旦有一方背叛了婚姻,就会给另一方带来巨大的伤害。 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和马某发展了不正当的关系,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更是对李女士权益的严重侵犯。 马某明知道李某有家庭,还和他保持这种不正当的关系,接受他的转账,这种行为也不道德,她以为自己能从中获利,可最终还是得返还一部分钱,还落得个不好的名声。 从法律层面来说,夫妻共同财产是受法律保护的,任何一方都不能私自处分。在婚姻出现问题时,应该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而不是采取这种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行为。 在婚姻中要保持忠诚和信任,如果感情真的无法挽回,也应该先办理离婚手续,再开始新的感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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