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察官儿子被控强奸两幼女」案。中国新闻周刊这边也做了跟进报道。其中有几个相当关键的增量信息。被告母亲称,再审开庭前,江华县公安曾在永州市中院要求下作出补充侦查。补侦证据包括来某某(注:女孩1)的疫苗接种记录。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父亲认为,来某某年龄虚假。来某某陈述的农历出生年月与医学出生证明不符,推测实际出生年份可能为2008年10月或更早。换言之,案发时已超过14岁。被告母亲表示,疫苗接种记录可用于推测来某某真实年龄,但该记录仅自2018年起开始登记,“2018年前为补录,信息来源标注的是不详”。此外,廖某某(注:女孩2)的身份信息同样存在争议。二审判决书显示,对廖某某的四次询问,有三次是应廖某某及其家属要求,在廖某某家中进行,但未同步录音录像。余下的全程录音录像中,廖某某对被告刘某赟的外貌特征描述为“黑发寸头、戴眼镜、圆脸、身高170厘米”。但上述的四个特征,刘某赟除戴眼镜外,其他三个特征均不符合。被告父亲表示,他儿子的发型不是寸头,脸型是瘦长脸、马脸,身高是180厘米。被告父亲认为,廖某某的陈述与刘某赟实际的外貌特征存在矛盾,说明廖某某根本不认识刘某赟。虽然二审法院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身高的描述与其实际身高存在差异,与其系未成年人且距离事发时已有七个多月,存在记忆偏差符合未成年人身心及认知特点。但二审庭审中,相关聊天记录显示,廖某某曾向刘某赟透露“开学初三”“明天中考了”等身份信息,而廖某某当时还是初一学生,这在被告父母看来,能够证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不是廖某某。不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在公安机关恢复提取的刘某赟手机聊天记录中,廖某某指认出其与刘某赟3次发生性关系前后的聊天记录,聊天内容中所涉及的宾馆名称及房间号与刘某赟的开房记录、汽车行驶轨迹能够印证。对此,被告母亲称,江华县公安的补侦证据显示,刘某赟转账红包的接收人包括廖某乙,她出生于2007年,案发时读初三,“说明与刘某赟网上交往的人是廖某乙,不是廖某某,身份信息张冠李戴”。检察官为儿子强奸未成年做无罪辩护实务案例看一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