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起特殊抢劫案件,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已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某因持刀抢夺他人采摘的蘑菇,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8月5日,被害人陶某带领女儿金某在呼伦贝尔某嘎查附近的草场采摘蘑菇期间,被告人胡某驾驶摩托车抵达现场,无故对二人采摘的蘑菇实施抢夺行为。陶某发现后上前制止,胡某不仅未停止侵权,反而与陶某发生肢体撕扯,期间持刀对陶某、金某母女进行威胁恐吓,最终抢走1.79千克白花脸蘑菇。 经专业机构价值认定,被抢蘑菇市场价值为人民币143.20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抢劫罪,且其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持刀威胁未成年人,情节较为恶劣,应依法予以惩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