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奇怪了!成都家门口遇害案,双方家属均不接受一审死缓判决,一方认为太轻、另一方认

宏邈小讼言案 2025-12-21 19:40:10

太奇怪了!成都家门口遇害案,双方家属均不接受一审死缓判决,一方认为太轻、另一方认为太重,实际上这已是现行法律下的公平判决。 死缓再往上就是死立执,这是包括故意杀人罪在内的很多刑事犯罪最严厉的惩罚,被告梁某滢所犯的就是故意杀人罪。 对于受害人王某雅的母亲来说,女儿被人残忍杀害,突然离自己而去,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无限伤痛,只能以凶手被判死立执才能稍稍告慰。 死立执是法律的最高惩罚,但并不说明她能够从此放下,王母只希望自己女儿好好活着,继续优秀成长,陪自己到老。 因此对于一审死缓结果,她万难接受,将向检方抗诉,希望争取改判死立执,这也让很多网友十分同情和支持! 再来看梁某滢的家属,他们认为判得太重了,会上诉,这其实也很好理解: 首先,梁某滢有精神病,这从她过去的所作所为、司法鉴定以及庭审时的表现都可以佐证。 她作案时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次,王某雅在死亡前,和梁某滢发生过争吵打斗,最终王某雅死亡、梁某滢轻伤二级。 所以在梁家人看来,这不是自家女儿一个人的错,她本来就有精神病,对方也有应对不当的地方。 最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上诉不加刑”原则,在这种公诉案件中,除非有检方抗诉,上诉原则上不加重刑法,梁家人觉得这是一个改判更轻的机会。 “主观故意”是刑事犯罪中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衡量判决轻重的重要参考依据。比如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双方最大的区别之一就是是否有主观故意,由此造成的量刑幅度也大相径庭。 精神病人犯罪之所以分为三种情况,后果由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到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再到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归根结底也是考虑到是否有“主观故意”。 很多人认为这不公平,但这却恰恰是法律人文与公平的体现! 精神病人犯罪,监护人的确有失职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有人提议要着重追究监护人责任,甚至要他们一并承担刑责。 姑且不说现代文明法律早就废除了古时候的连坐,就从监护人若担责过重来看,精神病人这个群体以后估计都没有好日子,甚至很多连活命的机会都没有。 虽然很残酷,但这就是现实! 从整个案情,并结合现行法律来看,个人认为一审判决体现了公平,出现原被告双方都不满的结果,的确有些少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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