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有位男子和9个朋友相约下馆子,点了1262元的饭菜。酒足饭饱后,9人趁男子上厕所偷偷开溜,留下男子一人。男子耍赖称自己没钱,还说饭是朋友组的局,拒绝买单。老板无奈报警,警方联系组局者,对方也表示没钱。男子最后写了欠条承诺次日结账,第二天男子反悔,说自己不是饭局的组织者,不应该付钱。 据光明网报道: 张先生,平时就喜欢热闹,当天他接到个朋友电话,说大家好久没聚了,约着一起下馆子搓一顿。 张先生一听,那必须得去,二话不说就答应了。 到了约定的餐馆,张先生一看,好家伙,连自己一共10个人。大家围坐在一起,有说有笑,气氛那叫一个融洽。 点菜的时候,也没人客气,各种好菜点了一大桌,什么山珍海味,特色小吃,统统安排上。时间不长菜就上齐了,大家一边吃一边聊,喝着小酒,别提多开心了。 酒过三巡,菜过五味,张先生感觉肚子有点胀,就起身去卫生间,等他从卫生间回来,整个人都懵了。 原本热热闹闹的餐桌,现在只剩下满桌的杯盘狼藉,刚才还在一起吃饭的9个朋友,包括那个组局的朋友,全都不见了踪影。 张先生正纳闷,服务员拿着账单过来了,说:先生,您这桌一共消费了1262元。 张先生一听,他摸了摸自己的口袋,发现根本没带那么多钱。他赶紧解释说:这饭不是我组的局,是那个朋友组的,应该他买单。 服务员可不管这些,说:不管谁组的局,您在这吃饭就得付钱。 张先生耍起了赖,说:我没钱,你们找组局的人要去。 服务员没办法,只好把老板叫了过来。老板来了之后,也是好说歹说,希望张先生能把钱付了。 可张先生就是死活不肯,一口咬定自己没钱,让老板找组局的人。 老板一看这情况,知道跟张先生说不通,就报了警。 民警来了解完情况后,联系了那个组局的朋友,组局的朋友在电话里说:我也没钱,我也没想到会这样。 民警也没办法,只能让双方协商解决。 最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张先生没办法,只好写了一张欠条,承诺第二天一定把钱结清。 老板虽然心里不太乐意,但也没办法,只能先让张先生走了。 第二天,老板在店里等着张先生来结账,可是左等右等,一直等到中午,也没见张先生的影子。 老板又给张先生打电话,电话倒是打通了,可张先生却反悔了,说:我昨天那是被逼无奈才写的欠条,我现在还是没钱,这钱我付不了。 老板一听,这算怎么回事,这不是耍人玩吗? 老板又联系了那个组局的朋友,希望他能出面解决这个问题。 组局的朋友却说:这事跟我没关系,是张先生自己耍赖,你们找他去。 老板夹在中间,真是左右为难。 有人觉得张先生太不地道了,朋友之间聚餐,怎么能耍赖不买单呢,这不是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吗? 以后谁还敢跟他一起吃饭,组局的朋友也有责任,既然是你组的局,就应该提前安排好买单的事情,不能出了问题就推得一干二净。 张先生在聚餐后,以自己不是组局者且没钱为由拒绝买单,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不能被认可。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张先生参与了聚餐活动,享受了餐馆提供的餐饮服务,这就和餐馆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有支付餐费的义务。 张先生耍赖不买单,属于没有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一种违约行为。餐馆老板有权要求张先生支付餐费。而且张先生写欠条后又反悔,这更是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进一步加重了自己的违约责任。 朋友聚餐,组局者是否应该承担买单的主要责任? 按照常理来说,组局者有一定的责任,毕竟是你发起的活动,应该提前考虑好费用的问题。 但也不能说完全由组局者承担,大家一起吃饭,都应该有一定的担当。 如果组局者提前说明了是AA制,或者大家商量好了费用分摊方式,那就应该按照约定来。 张先生耍赖不买单的行为,是否可取呢? 这肯定不可取的,朋友之间相处,最重要的是诚信和担当。 就算自己真的没钱,也应该提前和朋友沟通,而不是耍赖逃避。 这样做不仅会破坏朋友之间的感情,还会让自己失去别人的信任。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老板可以先和张先生协商,让他支付餐费,要是协商不成,老板可以拿着欠条等证据,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张先生支付餐费以及可能产生的逾期利息等损失。 您对这件事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