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下班后给女同事发不雅“小视频”,差点导致女同事家庭破裂,女同事羞怒不已,向公

律安说法 2025-12-11 15:35:34

男子下班后给女同事发不雅“小视频”,差点导致女同事家庭破裂,女同事羞怒不已,向公司投诉并报警。虽然男子极力狡辩,声称是朋友拿其手机玩时不小心误发,但难以自圆其说,最终承认错误并向女同事道歉。事后,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男子开除!不过,男子表示不服,认为公司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法院这样判! 据悉,小美(化名)是公司保洁小组的组长,陈某(化名)是她的组员 。 一天晚上,小美和丈夫在家吃完饭,依偎在沙发上看电视时,手机突然发出“叮”的一声清脆提示音。 手机屏幕亮起的瞬间,小美瞥见发信人是“陈某”,以为是组里明天的排班有变动,便当即拿了手机查看。 可令小美万万没想到的是,打开手机一看,弹出的根本不是什么工作任务,而是一段自动播放的视频。视频里传来不堪入耳的声响,屏幕上的内容更是污秽不堪。 小美羞怒不已,连忙按了暂停键。 “深更半夜给你发这种东西,你跟他到底什么关系?”小美的老公发现后也十分气愤,并因此产生误解。 然而,无论小美怎么解释自己和陈某只是普通上下级,平时除了工作从无私交,小美的老公都不肯相信,为此,两人一嘴问一嘴,吵了整整一夜。 第二天一早,难以释怀的小美便赶到公司向公司投诉了陈某并报了警。 面对警方的询问,陈某还想要狡辩,称是自己根本不知道视频是什么时候发的,可能是朋友拿自己的手机玩时不小心误发给了小美。 “你朋友拿你手机,为什么会精准地找到小美同事的聊天框?视频又是从哪里来的?……”但是面对警方的一个一个的追问,最终难以自圆其说,才主动承认错误,向小美道歉,并写了一份保证书,希望得到小美的原谅。 虽然如此,两人所在的公司并没有放过陈某,认为陈某的行为侵犯了小美的劳动权利,直接影响到了小美的工作情绪和状态,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直接对陈某作出了解雇处分。 而陈某表示不服,认为事发时不是上班时间,公司无权过问,与公司理论未果后,遂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 1、如何评价陈某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 所谓性骚扰是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的与性有关的侵权行为。反复凝视身体敏感部位;身体不当接触;不体面地展示或不适当地身体暴露;编制、转发、展示“黄段子”;通过电子邮箱、网站、微信等进行重复的、不适当地挑逗等等这些都属于性骚扰。 具体到本案,陈某给小美发不雅“小视频”的行为对小美而言就是性骚扰。 2、公司能不能以员工下班后的行为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员工辞退? 下班后员工的行为通常不属于公司的管理范围,但是如果员工在非工作时间的行为直接影响到本职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如涉及商业秘密泄露),公司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 具体到本案,陈某性骚扰的对象是自己的同事小美,已经损害到公司的利益,公司有权过问。 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4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因公司辞退陈某所依据的规章制度有相关的规定,且规章制度事先按照规定已经向陈某公示、培训,因而公司以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将陈某辞退并无不当。 也正是因此,劳动仲裁驳回了陈某的全部诉请。 据悉, 据悉事后,陈某不服还曾提起诉讼,依旧被法院驳回。 3、最后,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15日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不只是被辞退!小美如果不愿意原谅陈某,依法还可以要求陈某赔偿并要求警方对陈某进行处罚! 因为一条信息,丢了工作!陈某的案件令人唏嘘!也再次提醒广大朋友们一定要学会尊重他人,尤其是女性! 当然,本案也再次提醒大家,如果在职场中也像本案中的小美一样,遭遇了同事的性骚扰,也要学小美一样,敢于说不,及时固定证据,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案例来源极目新闻2025年12月11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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