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再次出现罕见的死刑!华融公司原总经理白天辉,被执行死刑,这家伙贪了11.08亿余元,真的是巨贪无疑。 白天辉案之所以引发强烈关注,不仅因为数额巨大,更因为其身份——掌管国有资产的关键人物,却将“人民的钱”当作私产挥霍。 在经济犯罪中适用死刑,司法层面的信号再清晰不过:腐败没有“金额上限”,更没有“保护伞”豁免,对极个别巨贪依法判处极刑,恰恰体现了“零容忍”不是口号,而是贯穿司法实践的红线。 有网民说:“贪11亿才死刑,是不是标准太高?”但法律的意义不仅在于惩戒个案,更在于划定红线、震慑后来者。 这让我想起了,历史上反腐力度最大的明太祖朱元璋,明初四大案中的“空印案”、“郭桓案”,无一不透露出一种思想:惩治贪腐其实不分大小,因为“小贪不惩终成大贪”,最终目的还是为了震慑后来者。 当权力与资本深度纠缠时,唯有最严厉的法治才能遏住人性中贪婪的魔鬼。 白天辉伏法,是对所有人的警示: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而在“捉”之后,还有更严厉的尺度在衡量罪与罚。 反腐永远在路上,这一次的枪声,同样在为明天敲警钟,让那些心存侥幸心理的人,收敛起不该有的心思,让国有资产在阳光下运行,让每一个“白天辉”在伸手前就失去机会——这才是反腐治本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