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他看一女子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邀请她一起喝一杯

运良说是非 2025-12-03 18:03:27

吉林延边,51岁男子在酒吧喝酒,他看一女子长得漂亮,就上前搭讪,邀请她一起喝一杯,女子拒绝后,男子觉得面子挂不住,就吵了起来,女子气得打了一下他的肩膀,男子反手就把女子的头按在桌子上,挥拳打她,最终把女子打成面部骨折,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男子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二审却迎来反转。 张明今年51,放眼他的过去,那真是不咋光彩。 他曾经因为偷东西蹲过大牢,放出来之后,又因为沾毒被强制在社区进行戒毒,这一戒就是整整3年。 然而,这些经历却也没能让他做出改变。 今年5月1号半夜11点,张明在一家喧闹的酒吧里喝酒,酒精上头后,他瞄上了独自一人的女子许红。 张明凑上前去搭讪,想邀请许红跟他一起喝两杯。许红没买账,直接拒绝了。 张明本该就此打住,可他自尊心强,一下子觉得脸上挂不住,嘴上也不干净了,两人你一言我一语就吵了起来。 口角迅速升级,许红先动手,打了一下张明的肩膀。这下可捅了马蜂窝,张明的火气瞬间就上来了。 他左手猛地发力,直接把许红的脑袋死死地按在了桌子上,紧接着,他扬起右手,对着许红就是狠狠一下,把许红打得整个人摔倒在地。 出了这么大的事,许红赶紧报了警,张明倒也没跑。 后来,许红被送到医院一查,右边脸上颧弓那块骨头断了,眼眶的小壁、上颌窦的前壁也都骨折了,更糟糕的是,右边肋骨第四根和第五根也断了。 经过鉴定,这些伤已经达到“轻伤二级”的级别。 半个多月后,也就是5月17号,公安才正式通知张明过来接受调查。 面对警察的询问,张明承认自己确实把许红的头按在了桌子上,也承认推了许红一下,但关键的地方,他死活不承认自己挥拳头狠狠打了许红。 他也知道事情闹大了,最后拿出了5万块钱,赔偿了许红的经济损失。 许红拿了钱,也给他写了谅解书,意思是这事儿民事赔偿部分算过去了。 案子后来送到了法院。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张明虽然在案子最开始被警察调查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时候,一直辩解说自己没打人,只承认按头、推搡,但到了法院正式开庭审理这个阶段,他最终还是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法院觉得,这算他主动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认定为“自首”,按照法律规定,是可以给他从轻处理的。 法院也采纳了张明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张明在法庭上认罪认罚的态度是好的,而且积极赔了钱,也取得了许红的谅解,建议对他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终,法院一审判了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坐牢11个月。 然而,判决一下来,两边都不服。 检察院首先就跳出来抗诉了。他们认为:张明虽然案发后没跑,算是主动留在了现场,但这不等于“主动投案”。 更重要的是,在警察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那段时间里,张明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也就是关键的那一拳,根本不承认。直到进了法院审理阶段,眼看躲不过去了才说实话。这根本不符合法律上关于“自首”的规定。 所以,检察院坚决认为不能给他算自首,一审判决判轻了。 张明那边也没闲着,他提出上诉,理由是:第一,这案子属于互殴,他打许红那一下是为了保护自己,只不过可能劲儿使大了点,属于防卫过当,所以不应该算他犯了刑事犯罪。 第二,他对许红的伤情鉴定结果有怀疑,觉得不准,要求法院重新找机构鉴定。 第三,他特别指出,许红脸上的伤,没有实实在在的证据能证明就是他张明那一拳打出来的。 案子到了上一级法院,中院进行二审。延边中院认真看了全部卷宗,仔细捋了案子从头到尾的经过,特别是关于张明什么时候才说实话这个关键点。 二审法院最终拍板:一审法院认定张明是“自首”确实错了!他虽然在法庭上最终认账了,但他不是一开始就主动、如实交代的,只是在证据面前最后兜不住了才坦白。这只能算他具有“坦白”情节,而不是“自首”。 所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得改!检察院抗诉和支持抗诉的意见站得住脚,法院支持。 至于张明上诉提出的那些理由,延边中院一条也没采纳。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张明那狠狠一拳打过去,完全超出了必要的防卫限度,根本不是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 而许红的伤情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可靠,没有必要重新鉴定。至于许红脸上的伤是谁打的?现有的证据链已经足够指向他,他后面再想翻这个供,拿不出新证据也没道理。 最终,中院做出了终审判决:撤销法院之前判的那个11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张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自此,从11个月变成1年,刑期多了1个月。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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