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女子和男子合租,同住一套两室一厅,各自一间卧室,她习惯将备用钥匙藏在客厅。不料,男子暗中发现钥匙藏匿处,趁女室友上班,多次用这把钥匙潜入她的卧室,将一个微型摄像头悄悄藏在角落。从此,女室友上最私密的起居成了男子手机里随时可看的直播。男子甚至变本加厉,将摄像头移装到两人共用的卫生间。女子偶然机会发现在洗手台盆下摄像头,惊恐报警。事后,男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逮捕归案。 2024年的夏天,某小区一套普通的二室一厅里,租客张女士和吴某各自租住了一间卧室,共享着客厅、厨房、卫生间和阳台。 张女士住的次卧,虽然不大,但床、衣柜、书桌一应俱全,是她下班后卸下疲惫、享受独处时光的私人天地。 张女士习惯在出门时将自己的卧室门锁好,但为了方便偶尔遗忘钥匙,她将一把备用钥匙藏在了客厅一个不起眼的小盒子里。 这本是一个寻常的生活习惯,却未曾想,这个小小的举动,早已被同住的吴某默默记在了心里。 吴某与张女士平日的交集不多,无非是公共区域偶遇时的简单寒暄。 在张女士看来,这不过是都市合租中常见的、保持适当距离的室友关系。 然而,表面的平静之下,吴某的内心却滋生了不该有的念头,他开始有意无意地观察张女士的生活规律,留意她何时出门、何时归来。 2024年7月,吴某终于等来了他认为“安全”的时机,他趁张女士外出工作之际,轻车熟路地从客厅的盒子里取出了那把备用钥匙。 随后,吴某拿着这把钥匙打开了张女士的房间门,,但他并非盗窃财物,而是小心翼翼地将一个小小的摄像头安装在房间内一个隐蔽的角落,调整角度,确保能拍摄到卧室内的私密场景。 完成这一切后,他悄无声息地退出,锁好门,将钥匙放回原处,仿佛从未踏入。 自此,张女士最 私 密的卧室生活,变成了吴某手机APP上可以随时点击观看的“直播”。在随后的近一个月时间里,吴某多次故技重施,利用备用钥匙进入张女士房间,调试摄像头位置,以确保“画面质量”。 吴某沉溺于这种病 态的偷 窥中,将室友的隐 私当作满足自己私 欲的消遣,而张女士在浑然不觉中。 2024年8月4日晚上9点多,吴某的行为进一步升级,竟然将摄像头从张女士的卧室取出,转而安装到了两人共用的卫生间内。 次日,张女士像往常一样进入卫生间洗漱,低头俯身时,洗手台盆下方发现了一个微小异物闪光,仔细查看后才发现是摄像头。 没有丝毫犹豫,张女士选择了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的吴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在证据面前,吴某的心理防线崩溃,对其多次偷拿钥匙进入张女士房间安装摄像头,以及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进行偷 窥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2025年1月9日,该案被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很快,检察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吴某提起公诉。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院指出,张女士所住的次卧虽位于合租套房内,但其通过门锁与公共区域形成了明确、连续的物理隔离,她外出即锁门,并以备用钥匙保管控制准入,这实质建立了“封闭性屏障”。 合租关系本身不否定单间的独立权限,公共区域的共享,不等于私人房间的开放,张女士对次卧的独占使用,已使其脱离“公共区域”范畴,转化为私人领域。 关键的是,刑法保护“住宅”,重在保护生活安宁,而张女士在次卧中的活动如更衣、休息等具有高度私密性,理应予以保护。 法院认为,张女士所住的次卧属于住宅范畴。 法院进一步指出,吴某偷拿钥匙、多次潜入房间,并在房间安装摄像头,直接破坏了居住安宁与隐私,情节比短暂闯入更为恶劣。 吴某明知房间为张女士私人使用,却故意偷钥匙进入,具有侵入的直接故意,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判决吴某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有人说,吴某已经被追究刑事责任了,那么其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等行为就不需要追责任了。 答案当然不是,除了刑事责任外,还可以追究吴某的治安责任及民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可见,吴某在卫生间安装摄像头等行为,与非法侵入住宅侵害的是不同法益,两个独立行为,可以分别追责,而吴某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依法可以处拘留及罚款处罚。 此外,结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等规定,吴某的行为侵害了张女士的隐私权,张女士有权主张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