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吸毒记录可封存,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近日,某专家说“吸毒是一种自我危害的行为

小凡李可 2025-12-03 15:49:16

针对吸毒记录可封存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近日,某专家说“吸毒是一种自我危害的行为”,我不这么认为,这是一个关乎本人、家庭、社会的问题。不然为何二次吸毒会被强制隔离戒毒呢?(期限通常为2年,最长可延长至3年。)在之前的文章中,我就说了吸毒与其他轻微违法区别很大。虽然单纯的吸毒是治安违法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但延伸出来的问题很多,吸毒者的毒资从哪儿来?一开始是借,借不到就骗,骗不到就偷,偷不到就抢.......然后极可能从轻微违法变为暴力犯罪。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贩养吸”,吸毒者最开始只是吸,其后边吸边卖。我随警采访时,有个案例就是从吸毒开始变为大毒枭。另外,专家说“法律上,吸毒就只是吸毒,根本就不构成犯罪,和毒品犯罪完全是两个范畴。”,这句话我很反感。老百姓不是都学法律的,对于违法与犯罪的区别不一定能明确。这么随意说出口是否会误导人呢?反正又不构成犯罪,有人去尝试又怎么办?这次讨论激烈,能感觉到大家对毒品的深恶痛绝。也说明我们的多年的禁毒宣传与打击是到位的。但关于吸毒,建议还是与其他轻微违法区别对待。第一,违法和犯罪,当然是不同的概念。但同样的,民众的观感,源于法律事实和生活事实的差别,这个时候,话语,以及话语带来的认知,或者说,观感,心理作用,就极为重要:民众看到“轻微”,想到的是日常生活中的“轻微”,但很显然,法律上的“轻微”,基本是治安处罚。第二,涉毒类的违法和犯罪,有特殊性。比如,吸毒,作为一种特定的行为,不仅很难戒断,而且有“可成长性”,很容易从吸毒破口,衍生出一连串更加严重,危害性更加广泛的犯罪行为。在很多案例中,就像一个黑洞,时刻会吞噬周边,从家庭到社会。仅仅从理想化的“悲悯”出发,就让整个社会系统性的暴露在风险面前,恐怕也是违反了本意和初衷的。第三,系统性的精密群治群防网络,需要信息的润滑。如果要执行封存,那么要关注的是,如何确保现有的群防群治网络中的每个责任主体,能够和封存前一样,不受阻碍的获得信息,不要出现这样的现象:吸毒者,拿着法条,去起诉群防群治网络中的责任主体,指控其在没有立案,或者,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获得了他的吸毒记录。第四,风险探知和“回滚”机制。在封存执行的过程中,要及时弥补信息传递不到位导致的治理死角,构建有效的“回滚”或者“暂停执行”机制,这应该成为所有有志于和毒品作斗争的法律人共同努力的方向。毒品零容忍黄媒不会说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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