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鼓掌]陕西安康,一女子和丈夫协商完离婚事宜,趁丈夫去上班时,竟然跳河自杀,最

火龙果阅览世界 2025-12-03 13:16:34

[小鼓掌]陕西安康,一女子和丈夫协商完离婚事宜,趁丈夫去上班时,竟然跳河自杀,最终溺水身亡。女子的母亲和弟弟则指责女子丈夫,认为其明知女子患有产后抑郁,却未在确定女子安全后再离开,存在一定过错,于是报警指控女子丈夫涉嫌不作为故意杀人,但警方并未立案。后女子母亲和弟弟将女子丈夫告上法院,索赔28万元。法院判了!来源:裁判文书网,陕西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主人公郭某和梁某两人于2017年结婚。在他们二人婚后,妻子梁某怀二胎时和丈夫的感情问题就隐约有了裂痕,在生下二胎后,两人更是经常吵架。 丈夫郭某在得知妻子梁某患有产后抑郁时既没有帮助梁某去就医治疗,还坚持从家中搬走,只剩下梁某独自照顾孩子,郭某既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也没有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责任,这让梁某感到十分气愤,两人的婚姻感情彻底破碎。 之后梁某更是打算和郭某离婚,在二人走到河边,郭某因为一会儿需要上班所以先走一步,但在郭某离开后,梁某因心情悲伤,一时激愤,跳江自杀。 梁某的母亲和弟弟要求郭某对他们赔偿,认为郭某与梁某在商量离婚时发生过争吵,是郭某将梁某带到河边,才导致梁某情绪崩溃从而跳河轻生。 警方在调查后,发现郭某并没有与梁某在离婚时发生争吵,郭某因为去上班,不知道梁某轻生,并没有构成犯罪。 法院认为虽然郭某没有直接造成梁某自杀,但是郭某在妻子产后抑郁期间,将梁某独自一人留在河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过失,需赔偿精神抚慰3万元。 法理不外乎人情,也在一定程度上安慰失去亲人的梁某母亲和弟弟。 有观点觉得郭某虽然对梁某有冷暴力的问题,但不能证明是郭某使梁某跳河,不用承担责任。 也有人认为郭某明知梁某患有产后抑郁,却仍让梁某独自带孩子,并提出离婚,负主要责任。 郭某作为配偶,对妻子梁某的心理状态及行为风险应该具有更强的预判能力,郭某并没有及时干预将妻子带离河边的行为,在客观上也错失了避免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 但是更让担心的是郭某和梁某的两个年幼的孩子,将来会由谁来照顾他们? 信息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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