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徐田和同性伴侣薛冲生活了十年,但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所以无法办理结婚证

胡萝卜说法 2025-11-26 15:48:41

河南,徐田和同性伴侣薛冲生活了十年,但我国法律不认可同性婚姻,所以无法办理结婚证。后来徐田老家要腾退安置,一人可获得50平方米安置房指标,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约200万元,他便与薛冲商量,与薛冲的姐姐假结婚,可后来徐田意外离世,薛冲的姐姐便以妻子身份,要求分割徐田的财产和遗产,徐田的母亲坚决反对,声称两人是假结婚,婚姻无效。 徐田是北京的一名国企高管,生活中认识过不少异性,却始终没有感觉。2015年,他认识了北京某医院的男医生薛冲,两人从朋友发展为恋人,感情并非昙花一现,前后相伴了十年之久。 本来两人想登记结婚,觉得彼此的关系不必遮遮掩掩,可了解到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定后,知道同性婚姻无法办理登记,只好作罢,但依旧继续共同生活。 2024年底,徐田在北京的老房子启动腾退安置,政策规定每人可获得5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按市场价格计算,价值约200万元。 徐田一想,薛冲陪伴自己十年,有这样的好机会,若能为对方争取到这笔利益,何尝不是一件好事?但薛冲无法和自己办理合法结婚登记,于是徐田想出与薛冲离异的姐姐假结婚,以此为薛冲争取这笔费用。 他们找到薛冲的姐姐,讲清了实情。血浓于水,虽然薛冲和徐田在一起时,家人曾有些反对,但能为弟弟谋得一份收益,全家人都表示愿意。 2024年12月12日,在北京居住的徐田专程前往河南焦作市解放区民政局,与薛冲的姐姐办理了结婚登记。登记当天,徐田为表感谢,转给她5万元作为感谢费,两人自始至终没有共同生活。 之后的日子里,徐田仍与薛冲一起生活。2025年2月,徐田骑着自行车在道路拐角处发生车祸,不幸离世。 薛冲得知消息后悲痛不已,薛冲的姐姐也十分惋惜,看到弟弟的念想没了,格外替他难过。但当下他们首要做的不是沉浸悲伤,而是维护自身权益。 徐田的母亲此前完全不知道儿子已经结婚,当有人自称是儿媳找上门时,她彻底傻眼了。虽然看到两人的结婚证盖有公章,事实毋容置疑,但徐田的母亲在查看儿子的手机后,发现了徐田与薛冲姐姐的聊天记录,且登记当天转给对方5万元感谢费的事情属实,由此认定两人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假结婚。 2025年7月2日,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法律明文规定近亲属不能结婚、重婚不能结婚、法定年龄不够不能结婚,而“假结婚”并不在这三种法定无效情形之内,因此判定两人的结婚证有效,薛冲的姐姐可按法律规定获得相应赔偿和遗产。 徐田的母亲自然不愿接受,觉得不能将儿子的财产白白分给一个从未见过面的陌生人,于是在一审判决后提起了上诉。2025年10月30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一、薛冲的姐姐和徐田结婚,虽可认定为“假结婚”,但未被认定为诈骗。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假结婚”本质是双方合意的民事行为,而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 本案中,拆迁利益尚未实际取得,且婚姻登记程序合法,双方无骗取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未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未被认定为诈骗。 二、薛冲虽然和徐田同居十年,但未办理结婚证,徐田生前也未立遗嘱,因此薛冲没有法定继承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我国法定继承以“亲属关系”为核心依据,薛冲与徐田仅为同居关系,未形成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因徐田无遗嘱指定薛冲继承,薛冲无法通过法定或遗嘱继承获得遗产,仅可就同居期间的共有财产主张分割。 三、薛冲的姐姐和徐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姻合法有效,“假结婚”不在婚姻无效的范畴,因此其有权继承和分割徐田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婚姻无效的认定严格限定于法定三种情形,“假结婚”并非无效事由。薛冲的姐姐与徐田的结婚登记符合法定程序,无无效情形,应认定婚姻有效。 作为合法配偶,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和分割徐田的遗产。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待?素材来源于热度新闻,2025年11月26日

0 阅读:12

猜你喜欢

胡萝卜说法

胡萝卜说法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