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既然上了热搜,那网民就可以说几句吧?以下内容只陈述事实:婚前同居认定属于家庭成员,这个规定处于“女性不满意、男性不满意、中立者也一脸懵逼”的状态。站在女性视角:以前就有“明明是故意伤害,为什么有了一张结婚证就成了家暴”的质疑。但是好歹还需要一张结婚证进行确认,大不了不结婚就行。现在不需要结婚证也能认定为“家庭成员”,会不会以后结婚前的“故意伤害”也能从轻处理变成“家暴”?于是质疑:是不是在偏袒男性?站在男性视角:以前结了婚才能分财产,现在不需要结婚证也能认定为家庭成员,是不是也能根据这个定义从男方那里爆金币?会不会谈个恋爱就损失惨重?于是质疑:是不是在偏袒女性?站在中立者的角度:怎么定义“婚前同居”?什么叫同居?同居期间做什么才算婚前同居?在一起多久算同居?怎么办?
有人问洪晃,你爸(洪君彦)和你妈(章含之)都写书,互指对方(先出G),你站队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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