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建筑公司在为开发商垫资完成楼盘项目后,不仅工程尾款追讨无门,更发现对方涉嫌通过伪造其公司公章和负责人签名,完成“虚假验收”,进而将本应作为还款保障的百余套房产迅速转移。在报警后,当地警方却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公章是假的,签名是假的,数千万元的房产就这样被转走了,这难道不是犯罪?”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吕德充满疑问。

垫资施工后遭遇公章被伪造冒用?
2020年8月,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国安公司)承接了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邦业公司”)在灌南县堆沟港镇开发的“阳光华府”项目。国安公司为该项目垫资高达5000余万元。然而,项目竣工后,邦业公司却拒绝支付剩下的近3000万的工程款。
“公司是垫资施工,分阶段结算回款。开发商不结账,直接导致工人工资无法及时兑现,其他经营也没法运转。2024年,我们开始起诉解决。”吕德称,他们将邦业公司起诉后,在取证过程中,他发现邦业公司存在涉嫌伪造公章虚假验收的嫌疑。

吕德称,他发现在15份竣工验收材料中,被盖上了国安公司的公章。“我们公司没盖过这个章。当时怕对方不给工程尾款,我们特意没在验收材料中盖章,这样对方就没法对房屋进行销售和转移。”吕德说,邦业通过涉嫌伪造国安公司公章制作了15份竣工验收材料,办理了灌南县住建局竣工验收备案,进而从灌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取不动产登记证书。
2022年,灌南县政府网站显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邦业公司价格备案申请。阳光华府小区3号、4号楼,计2栋113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积14836.16平方米),销售基准价为3988元/平方米。
国安公司在起诉保全之时,邦业公司名下仅剩不到10套房屋,大量房屋被销售和转移。其中,该楼房的104套房产被转移到个人名下,52套房产被转移至公司实控人蔡某本人名下,15套转移至其父亲名下,7套转移至其妻子名下,另有近30套已完成网签销售。
这一系列操作,直接导致国安公司垫付的工程款无法收回。随后,国安公司向法院请求冻结连云港邦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个人名下价值3000万元财产,灌南县人民法院裁定,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鉴定后涉嫌“伪造”公章报警后被认定“没有犯罪事实”
在发现公章涉嫌被伪造冒用后,国安公司在当地报了警。
2025年8月,在国安公司持续控告下,灌南县公安局将相关材料送交连云港市公安局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显示,检出JC01-JC15上“江苏国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印文系同一印章盖印,与YB1-1、YB1-2、YB1-3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

吕德称,他们公司就三个公章,但是15份检材检出的印章都不是公司公章,而是出自另外一枚印章,对方涉嫌伪造公章盖印。并且15份文件中,有8份文件与国安公司留存的底稿文字内容也不一致。此外,出示的鉴定结论还标出了JCI及JC7中的“吕德”签名非国安公司项目经理吕德所签。

然而,让吕德没想到,在鉴定结果显示公章被涉嫌伪造冒用后,灌南县公安局却在2025年9月18日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书》,认定“没有犯罪事实”。
通知书称:“你(单位)于2025年9月18日提出控告的江苏国安建设等公司公章被伪造案,我局经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公章是假的,签名是假的,我们还有备份材料可以证明,这难道不是违法犯罪吗?”吕德说。
国安公司的代理律师称,目前他们已经提出了不立案的复议,希望警方对涉嫌伪造公章的事情,进行立案调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面对垫资建成的房产全被转移,国安公司也向灌南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
该代理律师表示,必须让邦业公司撤销之前转移房产的行为,把房子重新归到邦业公司。如果不撤销的话,即使赢了官司,邦业公司也没有资产可执行。他们目前也向法院提出了“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工程款确定后再恢复”的请求。
天眼查显示,邦业公司曾有7次被法院列为被执行人,被执行总金额2948.44万元。记者多次电话、短信联系,邦业公司实控人蔡某,未获回应。记者随后又联系灌南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表示,采访需联系该局政治处,记者多次拨打灌南县公安局公开号码,未有人接听。
专家观点:伪造公章罪认定标准明确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胡磊律师指出,根据《刑法》第280条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公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本案中,伪造公章数量多、后果严重,已经导致数千万元资产被非法转移,完全符合刑事立案标准。
胡磊律师表示,根据最高检相关指引,伪造公司公章用于转移资产、牟取非法利益且已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属于需重点关注的案件范畴,国安公司可据此主张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标准,并非公安机关认定的“没有犯罪事实”。
在立案监督环节,除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向灌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外,还可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需求,推动其与公安机关明确本案应属“重点打击的犯罪行为类型”。
同时,可要求检察机关依据该机制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比如深挖邦业公司使用伪造公章办理房产转移时的资金流、信息流,核查相关经办人是否与邦业公司存在关联,以印证伪造行为与资产转移的直接因果关系,这也契合最高检提出的“通过大数据碰撞、资金流核查完善证据体系”的办案要求。
胡磊认为,若立案监督后公安机关仍未立案,国安公司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公诉转自诉”的规定,向灌南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国安公司只要能证明伪造行为存在且已实际使用并造成危害,即可认定构成犯罪,无需过度纠结于是否查获伪造公章实物,同时,自诉中可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邦业公司赔偿因伪造行为导致的工程款损失,实现刑事追责与民事赔偿的同步推进。
平平安安
如情况属实,那里面肯定有腐败问题!
怪客
把办案人员也告了
市外桃园的爷爷
灌南县公安局有问题,查查看。
戏说人生
大哥你先走,我掩护
逗逗
伪造公章还不是犯罪行为?
cici1985
事情闹大了就好办了。
kibum-k
现在的诈骗太多了,都是打着法律的擦边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