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德令哈,男子李某和女友安某因琐事起了争执,还互相殴打起来。之后李某强行把安某

梅姐说法 2025-11-25 19:44:11

青海德令哈,男子李某和女友安某因琐事起了争执,还互相殴打起来。之后李某强行把安某推到马某车后座,自己坐上副驾驶。车辆行驶中,李某对安某说了句“等着我回家弄你”,紧接着安某突然跳车。最终安某因严重颅脑损伤离世,最终,李某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赔偿安某家属近6万元。 (来源:裁判文书网、德令哈法院) 去年9月某天凌晨,李某和女友安某,因琐事吵了起来,还动了手。 李某报了警,民警将二人带到派出所,二人当场也表示不要求处理对方,并提交了相关的申请。 出来后,安某明确表示不想和李某同行,她想要一个人冷静下。 然而,李某却撕扯纠缠着安某,强行把她推上马某的车后排,还让司机马某反锁车门,自己坐上副驾驶,让马某开车离开。 车辆行驶中,安某在后排又踢又打,哭着对李某喊:你让我下车,我不跟你走! 李某却扭过头说:等着我回家弄你,你别想跑! 此时的安某,吓得浑身抖的厉害。 安某本就因之前争吵打架的事郁闷,还有过自杀自残的行为,此刻的恐惧成了压垮她的最后一根稻草。 李某明知安某状态不佳,不仅没有停车安抚,反而让马某加速行驶。 安某看着车窗外,心里越来越绝望。她知道,回去肯定没好果子吃。 她突然发疯似的用脚踹车窗,边踹边喊:停车,让我下车! 李某却说:你踹,踹坏了看我怎么收拾你! 说完,还让马某再开快点。 安某在绝望中,踹开车窗跳下了车。 最终,安某因严重 颅 脑 损 伤 而离世。 李某的行为,该如何被认定呢? 根据《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危害后果,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 李某强行将安某推上车并反锁车门,限制了安某的人身自由,让她处于一个相对封闭危险的环境中。 安某在车内反抗激烈,李某却不仅没有安抚制止,反而用言语刺激她,使矛盾升级。 《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李某虽然没有直接对安某进行殴打,但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安某人身自由的非法限制,且在限制过程中,存在言语威胁等恶劣情节。 李某明知安某之前有过自杀自残的行为,情绪不稳定,在安某表现出极度恐惧和反抗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缓解她的情绪,反而让马某加速行驶。 这种行为,表明李某已经预见到了可能发生的后果,但却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李某的行为,正是典型的过失犯罪。 审理时,法院认定: 李某的过失行为,与安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考虑到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但他又有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最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赔偿安某家属近6万元。 李某只是言语威胁,没有动手打安某,为什么还要承担这么重的责任? 这是因为,法律不仅仅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还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心理安全。 李某的言语威胁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经对安某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伤害,这种伤害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安某的跳车行为,所以李某必须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不管是谁,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不会因为你的冲动或无知就网开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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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云马

云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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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22:13

这6万太少了,李某应至少再配4万。司机某赔20万。

梅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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