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通江村民金福春的遭遇最近引发了很多人的关注,一段寻亲之路让他在异乡无偿打工了整整十一年。事情的起因是金福春的妻子和女儿被拐,精神受到巨大打击的他辗转来到山西稷山寻找亲人,期间得到了当地一家公司老板的收留,之后便在这家公司里做起了活计。谁也没想到,这一干就是十一年,而这十一年里,金福春几乎没拿到过一分钱工资。 后来这件事被媒体报道出来,大家都很愤慨,纷纷为金福春抱不平。面对质疑,公司老板却有自己的说法,他声称自己是出于善心收留金福春,还提供了食宿,觉得自己的善举遭到了误解,甚至说金福春是“自愿劳动”,所以不该要工资。这番话一出来,更是引发了全网热议,大家都在讨论“自愿劳动”到底能不能成为不给工资的理由。 好在事情最终有了圆满的结果,金福春从山西回到四川老家没几天,山西稷山警方就代表当地政府,专门来到他家里看望他和家人,还帮忙组织双方协商,最后成功达成了补偿协议,金福春终于领到了拖欠多年的劳动报酬,整整38万元。这笔钱虽然来得迟,但总算是给了他十一年的辛苦付出一个交代。 其实很多人都和这位老板一样有疑问,觉得对方自愿干活,不给工资也没什么问题,但律师早就给出了明确答案:这根本站不住脚。我国法律里说得很清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只要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不管有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不管劳动者是不是“自愿”提供劳动,用人单位都必须依法支付报酬,而且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简单说,金福春在公司里干活,接受公司的管理,完成老板安排的工作任务,这已经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老板就有支付工资的法定义务。老板把提供食宿当成不给工资的借口,其实是混淆了人道主义救助和合法雇佣关系的区别,如果只是单纯的慈善帮助,就不该要求对方长期、固定地提供劳动。这个事件也给大家提了个醒,不管是老板还是劳动者,都得懂法守法,劳动者的劳动自带价值,受法律保护,任何想以“自愿”“善举”为名不付工资的行为,在法律面前都是行不通的。 来源:封面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