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因要出差,在平台上下单一口价网约车到机场,订单金额是41.02元。抵达目的地后,司机告知女子因线路变更,多出来10元差额车费,需要线下支付。女子拒绝支付,下车取行李准备离开,司机却将车开走。见女子追车,又把车停下来等女子,在女子即将追上的时候又将车开走。女子报警并在平台投诉后,司机竟然把行李送到距离机场13公里的派出所让其自取。女子气愤不已,出差回来后继续投诉,为自己讨要说法。 陈女士因工作需要,经常会坐飞机出差,每次出差的时间不固定,要是开车的话,车子停放在机场会增加额外的费用,于是每次出差陈女士都是选择网约车出行。 在2025年11月18日,陈女士又被公司安排有出差的行程,陈女士照常在平台上下单一口价的订单去机场,很快就有人接单,接单的是宋师傅。 陈女士准时出现在约定的上车点,宋师傅也很准时的将陈女士接上车。等陈女士报上自己的手机尾号后,宋师傅才注意到陈女士下单的是一口价订单。 一路上宋师傅都没有说什么,直到抵达机场后,才说实际走的路线比订单里规划的路线多出来几公里,这多出来的路程需线下支付10块钱。 陈女士表示自己下单的是一口价,一口价的意思就是这些钱抵达目的地,要是实际路线和平台规划路线有偏差导致多出来费用,司机跟平台要,跟乘客无关。 陈女士说完后就下车了,准备拿上行李去赶飞机。岂料陈女士刚下车,宋师傅就一脚油门把车开走。陈女士下意识赶紧去追车,好在车子在不远处停了下来。 陈女士赶紧快跑几步,就快要追上的时候,车子竟然开走了,陈女士呆呆的愣在原地。 眼看飞机就要起飞,陈女士心急如焚,赶紧拨打电话报警,并在平台上进行投诉,要求宋师傅马上把行李送回来。 陈女士先接到的是平台的回复电话,平台表示陈女士的订单是由第三方网约车服务商提供的服务,让陈女士与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协商。 陈女士又不是在第三方平台下的订单,陈女士只知道车费是在平台上支付的,就应该由平台解决问题。 平台没过多久又再次联系陈女士,表示宋师傅拒绝把行李送回到机场,并将行李放到了距离机场13公里的派出所,让陈女士去自取。 眼看就要赶不上飞机,陈女士根本不可能去13公里外的派出所取回行李,只能先行乘飞机去外省出差。 陈女士落地后就接到警方的电话,警方表示司机已经将行李放在了派出所,陈女士可以在出差回来后到派出所进行取回。 陈女士就这样在行李缺失的情况下出差2天,落地后第一时间先收到警方的纸质接报回执。 宋师傅自称因对陈女士拒绝支付差额车费表示不满,让陈女士到机场派出所去领取行李,然后就驾车离开,后因迷路所以没能把行李送至机场派出所。 虽然平台2次打电话协商归还行李箱的问题,但车子早已经驶离机场辖区,宋师傅就将行李箱送到了距离机场13公里的派出所,之后便接到警方的电话。 陈女士发现警方回执内写的宋师傅的车牌号和她下单的网约车的车牌号不一致,已经将该情况移交至交警大队处理其违法行为。 而平台也在21日对陈女士的遭遇给出处理办法,因其路线变更所增加的路程不多,且旅程时间变短,未触发一口价调整。 平台封禁了司机账号,第三方服务商提出给予1500元经济补偿,第三方服务商也陪同陈女士前往派出所领取了行李。 陈女士在平台上下单一口价网约车却被加价的情况,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呢? 首先,陈女士是在平台上下的订单发生的价格纠纷问题,就应该由平台进行处理解决,而不是将问题转嫁给第三方服务商,给陈女士徒增不必要的麻烦。 根据《民法典》第57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陈女士与网约车司机发生价格纠纷,第一时间找提供网约车的平台进行投诉解决,但是平台却让陈女士跟实际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商赔偿事宜。 但是陈女士下单和支付费用都是和平台,而并非第三方服务商,所以平台不应该将自身应该承担履行的责任转嫁,给陈女士造成不便。 其次,网约车司机宋师傅强行拉走陈女士行李,并公然在机场做出挑衅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宋师傅仅仅是因为陈女士拒绝支付路线变更多出的10元差额费用,就在机场故意拉走陈女士的行李,还做出挑衅的行为,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的行为。 虽然没有对陈女士造成人身方面的伤害,并将行李归还至派出所,但是陈女士还是可以追求其恶劣的行为,为自己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