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疯了?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开车出行,不小心轻微擦碰到了路人,女子立刻带路人到了医院,经过检查,确认没大问题,双方做了私了,万万没有想到,3年后路人告到法院,自称住了119天医院,要女子赔她160000万,女子 V 信被冻结,女子质疑: 你都严重到住院119天,为啥当时不来找我?女子申请鉴定,路人却不肯配合。 2025年4月,刘女士正在购买商品,付款时突然发现,她的V信被冻结了。 刘女士立刻打电话询问,她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她万万没有想到,她被人告到了法院,刘女士这才想起来3年前发生的一件事情。 2022年11月4日,刘女士像往常一样开车出行,走到市区一条道上拐弯地方,因为车多人多,刘女士的车速开的很慢很慢。 她几乎就是慢慢的向前挪动,谁知不小心擦碰到右前方一位女士。 那女士长发披肩,穿着一件大衣,她正急匆匆往前走着。 女士稍微趔趄了一下,但没有摔倒,立刻停下来和刘女士交涉。 刘女士吓了一跳,赶紧停车下来查看,她一个劲儿的向女士道歉,询问女士哪里有什么不适。 之后,刘女士带她去了医院,在医院做了各种的检查。 检查结果出来,发现女士并无什么大碍,刘女士松了口气,事情虽小,可毕竟是自己撞到了人家。 既然自己有错在先,带女士检查是应该的,只要对方没有问题,刘女士的心就彻底放下。 之后俩人商议,决定以私了的方式解决问题,当时也说的挺好,既然女士没事儿,这事都算过去。 办完事情之后,刘女士又匆匆的赶路,她还有工作需要处理,一切又恢复到了正常秩序。 从此以后,这件事就渐渐的淡忘,但自此以后,刘女士开车更加小心,她宁愿停下,绝不抢那快一分钟。 谁知她万万没有想到,就是这位被她轻微蹭碰到的女士,三年后把她告到了法院,女士说她住院治疗了119天,要刘女士赔偿她160000元。 刘女士惊掉了下巴,当时在医院做了全面的检查,并没有检查出什么大的问题,怎么可能就去住院了119天? 再说,你既然住院治疗,那就证明伤势严重,既然严重到住院一百多天,那你当时为啥就不来找我? 如今过去3年,你又把我告到了法院,你必须得拿出来证据,否则你口说无凭,怎么证明是因为我碰撞了导致你去住院? 刘女士要求对方去做3方鉴定,可是对方一口拒绝,刘女士就更加怀疑了,既然伤的这么严重,做个鉴定岂不刚好证明你自己。 可对方态度坚决,根本就不愿意配合鉴定要求,无奈之下,鉴定方只好撤了案子。 刘女士仔细看了对方提供的证据,仅住院就是119天,刘女士再度回忆,3年前那场事故,就是轻微的蹭碰,当时对方回头站立,没有摔倒,还能说话。 经过检查,也没大碍,怎么就会又回过头来起诉那? 刘女士又仔细核对了住院的费用,发现有很多所谓的治疗,根本就是不合理的治疗。 刘女士顿时后悔,当初就不应该和她私了! 刘女士现在每天都心情焦虑,不能好好的休息,她把自己的经历说出来,就是想提醒大家:以后开车遇到类似事故,不管撞得有多轻,都别轻易和对方私了。 该报警的报警,该走保险的走保险,一定要保留好所有证据,比如检查报告、沟通记录、付款凭证这些,不然万一遇到别有用心的人,真是有理说不清了。 现在这案子还在审理,最终如何判决,谁也不知道,刘女士希望其他人能引以为戒,从她的遭遇里吸取教训。 有人认为,这仅仅是起诉而已,又不是判决,不用那么紧张,对方要佐证自己的诉求,必须有一整套符合逻辑的证据链。 比如,为何不同意去鉴做定?为何事情都过去了3年后才想起来到法院起诉? 这都需要有合理的解释和证据,不可能她说啥就是啥,法院还要进行调查,判断住院和该次事故的因果关系。 《民法典》第147条规定: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1条明确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本案中,双方私了协议是基于事故当时医院全面检查“无大碍”的前提下,平等自愿达成的,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轻微事故私了的规定,属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 路人主张3年后的重伤住院,既未举证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对伤情认知错误”的重大误解,也无证据表明刘女士利用其优势地位导致协议显失公平。 路人拒绝配合鉴定,其撤销私了协议、主张高额赔偿的诉求缺乏依据。 《民法典》第1165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路人需举证证明119天住院及16万元损失与3年前的轻微擦碰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路人拒绝鉴定,且其住院治疗存在不合理项目,刘女士应准备好发生事故时的医院检查报告,沟通记录,可佐证碰撞行为未造成严重损害,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