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益阳,刘某给小曹转了50000元让他帮忙换点现金,后又找小曹借了5000元,

梅姐说法 2025-11-22 11:42:12

湖南益阳,刘某给小曹转了50000元让他帮忙换点现金,后又找小曹借了5000元,谁知几天后刘某反咬一口,称小曹借他50000元只给了5000元利息,本金没还。乡亲们对小曹和家人指指点点,小曹的炒货店也因此倒闭了。没多久刘某起诉小曹,要求他返还借自己的5万元。 据深圳新闻网、红星新闻等报道,今年刚刚19岁的小曹早早步入社会打拼,24年8月,小曹偶然认识了大他20多岁的男子刘某,两人添加了联系方式。 没过多久,小曹在家人的支持下,在益阳的大膳镇开了一家炒货店。 店开起来后,刘某经常去小曹店里买东西,一来二去,小曹和刘某越来越熟。 2024年12月24日,刘某突然去小曹的店里找他帮忙,刘某说,他要用5万元小金,找小曹帮他换点。 小曹刚开店,家里的父母和爷爷奶奶都很支持他,给了他几万元的现金,加上店里生意不错,小曹手里有不少现钱,就爽快答应了刘某,当场给他拿了5万。 刘某接过钱后,分两次一笔3万一笔2万转给了小曹5万。 这件事很快过去了,小曹也根本没将这件事放在心上,可两个月后,麻烦来了。 2025年2月1日,刘某又找到小曹店里,称着急用钱,让小曹借给他5000元。小曹没有多想,数了5000元现金递给了刘某。 让小曹没想到的是,两天后,刘某又找上门来了,可他并不是来还小曹钱的,而是来要钱的。刘某一来就问小曹,借他的50000元钱什么时候还。 小曹一下子懵了,过了一会才明白过来刘某说的是什么,他还以为刘某记错了,提醒刘某说,当时他们是兑钱,不是借钱。 刘某非说小曹找他借了5万块钱,还和小曹吵了起来。 当天正是镇上的大集,赶集的人很多,很快二人的争执就引来了一两百人围观。大家都以为小曹借了刘某钱不还,小曹百口莫辩,急得报了警。 这件事发生后,大家都认为小曹是借钱不还的老赖,他和家里人出门,都有人对他们指指点点的。 就这样,小曹那间刚开了半年的炒货店因此倒闭了,堆积在店里大约4万元的炒货卖不出去坏了,也被小曹倒掉了。 更让小曹接受不了的是,刘某竟然拿着他给小曹的5万元转账记录将小曹告了,要求小曹偿还借款。 刘某称,当时他和小曹口头约定,借给小曹5万元钱,小曹称给他5000元利息,现在小曹将利息还给他了,本金却一直没给。 一审经过调查后发现,小曹和刘某添加好友后,很少有日常生活的交流,经济往来也很少。 刘某转给小曹5万元后,两人并没有对这5万元是什么性质进行确认和备注。 依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刘某仅提供了5万元的转账记录,并无借据等债权凭证,转账记录虽能证明资金流转,但不能直接等同于借贷关系。 上述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指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小曹抗辩这5万元是刘某换现金的款项,且说明了当时换钱的情况,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说明。 而刘某未能进一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借贷关系成立,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另外,从日常民间借贷习惯来看,《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大额借款时,借贷双方通常会有借条等书面凭证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刘某与小曹日常交流少且无频繁经济往来记录,在没有任何债权凭证的情况下,刘某借给小曹5万元有悖常理,也不符合正常的民间借贷习惯。 最终,一审驳回了刘某的上诉请求。 小曹为了恢复名誉,一审判决后,花2万多元敲锣打鼓搞了一场文艺演出,可仍有很多人不相信他。 而刘某也并未就此罢休,他又提起了上诉,可二审仍是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生效后,小曹又花4万多元请了一个花鼓班,在原来的炒货店外搞了一场演出,想要恢复名誉。 小曹称,他好心帮人,没想到刘某会这样对待他,到现在为止,刘某借他的5000元仍然没还给他。 值得注意的是,刘某在小曹借给他5000元后,反咬一口称小曹借其5万元不还,这种行为有虚假诉讼的嫌疑。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刘某构成虚假诉讼,他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小曹的名誉和经济利益,小曹还可以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小曹称,两次演出后,有很多相亲对他说相信他是被冤枉的,但这件事也给了他一个深刻的教训,大额转账时一定要备注,以免被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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