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女子乘坐网约车下车后,发现价值11900元的苹果手机不见了,查看定位发

芹姐说法 2025-11-19 12:41:26

河南洛阳,女子乘坐网约车下车后,发现价值11900元的苹果手机不见了,查看定位发现手机还在网约车上,女子赶忙联系司机,司机却信誓旦旦说没看见,还发誓看到肯定归还,女子报了警,经调查,司机谎言被戳穿。 2025年11月13日下午2点04分,万女士用网约车平台叫了辆车,接单的是女司机余师傅。 2点28分,车到目的地,万女士和爱人张先生先后下车。 刚走没几分钟,万女士一摸口袋,发现手机没了,张先生赶紧拨打,电话那头却无人接听。 这手机可不一般,是苹果16 Pro Max,2024年花11900多买的,手机里存了好多重要资料。 两人琢磨着,手机大概率是落在车上了。 他们赶紧用定位查看,发现手机正跟着网约车移动,这可把两人急坏了,赶忙联系平台客服要了余师傅的电话。 电话打通后,余师傅态度倒是挺客气,说配合找手机,还热情地让他们去家里。 万女士和张先生买了两箱牛奶,就往余师傅家赶。 到了余师傅家,张先生开门见山:师傅,我们手机可能落您车上了,您帮忙找找呗。 余师傅却一脸笃定地说:没见着,我车里啥手机都没有。说完还举起手发誓:我要是见了不还,天打雷劈! 这余师傅说得这么斩钉截铁,难道手机真没在车上? 可定位显示手机就在车上。张先生说:师傅,您这行车记录仪能看看不?说不定能找到线索。 余师傅脸色一变,说:这记录仪坏了,记录都被删了。 张先生追问:咋就坏了呢? 余师傅狡辩道:这车老出毛病,记录仪也跟着闹脾气。 张先生发现余师傅这车没营运资质,心想这不会是个黑车吧? 手机要是真在车上,这余师傅会不会耍赖不还?想到这,他果断报了警。 民警介入后,事情有了新进展。客服提供了一段关键录音,录音里清楚显示,万女士和张先生下车后到下一位乘客上车前,车里有手机铃声响过。 民警找余师傅核实情况,余师傅还是嘴硬:我当时车里放音乐,没听到手机响。 民警问客服:当时车里放音乐了吗? 客服回答:没有,我们后台显示当时车里很安静。 这余师傅,撒谎都不打草稿。 民警又调取了路边的监控,监控画面里,余师傅把车停在路边,手里拿着个手机摆弄。 仔细一看,那手机和万女士的苹果16 Pro Max一模一样。 这下余师傅的谎言,被彻底戳穿了。 当民警再次联系她时,余师傅却失联了,电话不接,短信不回。 万女士和张先生在附近贴的寻物启事,也被撕得七零八落。 这事可把万女士气坏了,她说:这余师傅太过分了,拿了手机不承认,还撒谎、删记录,这不是欺负人吗? 大家说说,遇到这种事该咋办? 张先生认为:非法营运本来就违法,还侵占乘客财物,必须得严惩!大家觉得非法营运应如何处罚?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构成侵占罪。 侵占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拒不归还的行为,且财物数额较大。 余师傅捡到万女士价值11900多元的手机,这明显属于数额较大。 从她开始撒谎称没见到手机,到后来面对警方调查仍不承认,甚至失联,这一系列行为都表明她有非法占有的故意,符合侵占罪的主观和客观的范畴。 不过,侵占罪是自诉案件,需要万女士自己到法院去起诉,由法院来判定余师傅是否构成犯罪。 而《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从法律角度讲,余师傅这行为已经构成不当得利。 民法典规定,得利人知道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余师傅必须把手机还给万女士,还得赔偿万女士可能因为手机丢失造成的损失,比如补办手机卡、恢复数据等费用。 为什么不直接定侵占罪呢? 这是因为侵占罪和不当得利,在法律上有不同的侧重点。 侵占罪是刑事犯罪,处罚更严厉,但需要满足更严格的条件,比如数额较大、拒不归还等。 不当得利是民事纠纷,主要解决的是利益返还和损失赔偿的问题。 万女士可以先通过民事途径,要求余师傅返还手机和赔偿损失。 如果余师傅还是拒不归还,万女士再考虑通过刑事自诉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非法营运,是另一个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平台会对她进行罚款3000到30000元的处罚。 但这和她捡到手机不还的行为是独立的,不能因为非法营运就减轻她返还手机的责任。 针对她非法营运的行为,平台也说了,会对她进行处罚,罚款3000到30000元。 就在大家都在为万女士着急的时候,事情有了转机。 平台的工作人员联系万女士,说有人把手机送到了网约车站点。 万女士和张先生赶到站点一看,手机完好无损,就是卡被拔了。 坐网约车时,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财物,要是遇到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报警,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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