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公费旅行应不应该报销?解答:是否报销,是企业的事情,只要企业的制度有这项福利或者老板同意等,就可以报销。至于能否税前扣除,以及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等,那是另外一回事。千万不要把企业内部管理问题跟税务处理混淆在一起。1、增值税问题既然是“公费旅行”,在性质上就属于个人消费(包括集体福利性质的),首先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包括公费旅行产生的飞机票、高铁票、住宿费等的进项税额都不得抵扣。2、企业所得税问题公费旅行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以及如何税前扣除,就要看公费旅行的性质了。(1)如果属于集体福利或优秀员工奖励等,分别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和“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所谓的集体福利,原则上应该是人人有份,而不是老板及其高管等个别人参与的公费旅行,因为那就叫私人消费。优秀员工奖励等,是指公司评优选优的过程中而且是公开的,去参加公费旅行的人,也是优秀员工。对于这种非货币性奖励,同样跟奖金性质一样,属于“工资薪金支出”,而不用列入“职工福利费支出”。“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除国企的工效挂钩外,民营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只要是合理的、真实的,就可以全额扣除,没有比例限制;而“职工福利费支出”的税前扣除则有14%的比例限制。(2)前面提到的“老板及其高管等个别人参与的公费旅行”,老板(股东)及其未在公司任职家人或其他人员,其费用支出视同为股息红利分配,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而高管等部分任职人员的费用,可以视为是公司对个别高管人员的特别奖励,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3)如果该项公费旅行参与者是企业对经销商、代理商等的,可以作为“销售费用-业务招待费”或“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等,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看发起该项活动的目的,可能会限额扣除。如果是消费者参与抽奖等活动的免费旅行,其费用支出应作为“销售费用-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税前扣除。(4)如果是其他合作伙伴参与的,应作为“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限额扣除。3、个人所得税公费履行的参与个人,都需要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1)内部员工,不管因为什么原因,均需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当月的工资一并计税并申报;(2)股东及其家人等(同时具有员工身份除外),应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3)消费者通过抽奖等活动活动免费旅行的,应按照“偶然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4)对经销商、代理商等其他所有外部人员,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