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薛某开了一家早餐店,因李某的面馆抢了他的生意,薛某怀恨在心偷配了李某店里的钥匙,在李某店里的肉炸酱里投放巴豆,致使数十人呕吐腹泻,薛某心里的恶气是出了,可很快他就尝到了恶果。 据封面新闻报道,薛某在经济开发区早集上开了一家早餐店。 自从开店以来,薛某生意一直不错,直到张某他对面开了一家特色葱油面,薛某的生意急转直下。 原来,张某的面馆里有几款很便宜的面,张某经常用这些低价的面吸引顾客,很多原本薛某店里的老顾客因为图便宜,都跑到张某店里吃饭了,薛某店里的收入大幅度缩水。 因被张某抢了顾客,薛某心生不满,决定报复张某让他的店开不下去,于是薛某网购了一些巴豆粉和巴豆仁。 2024年8月10日的晚上23时许,薛某用提前配好的钥匙打开了张某店里的卷帘门,将捣碎的巴豆仁粉投放到张某提前炒制好的肉炸酱里。 第二天上午,有多名顾客找到张某店里,说吃了他店里的面后上吐下泻。 张某店里的用料都是他亲手准备的,按理说绝对不会出问题,察觉到情况不对,张某报了警。 民警介入调查后,发现早在8月6日,薛某就潜入过张某的店里,将提前准备好的巴豆粉投入到酱油壶里,又将黄连粉投放到店里的高汤里。 8月7日,薛某见前一天投放的巴豆粉和黄连粉没有什么用,于是又在晚上22时许潜入张某店里,将黄连粉放进芝麻酱里。第二天,张某发现芝麻酱口感不对停止使用。 两次均没有取得什么效果,薛某又第三次投放了巴豆,让他没想到的是,张某已经因为前一次芝麻酱的事情心生怀疑,在有人反应吃坏了肚子后,张某立即报了警。 看到民警上门调查,薛某这才感觉到害怕,8月11日,薛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8月22日,张某店里的捣碎器和汤料里均检测出来巴豆成分。 8月28日到9月28日,薛某的家属对面馆店主张某及一众食客共计27人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他们的谅解。 从法律角度来分析,薛某的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规定?他会受到什么处罚? 1、薛某的行为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 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薛某为了让张某的面馆开不下去,多次潜入其店内,分别在酱油壶、高汤、芝麻酱以及肉炸酱里投放巴豆粉、巴豆仁粉和黄连粉。 巴豆是一种具有较强 毒 性的物质,食用后会导致人体上吐下泻等不良反应。 薛某的投放行为致使数十人出现呕吐腹泻的症状,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薛某在看到民警上门调查后,于8月11日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同时,薛某能主动赔偿大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大部分被害人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因为薛某的投毒行为并未构成太严重的后果,加上他有一系列可从轻处罚的情节,最终薛某因投放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除了刑事责任,薛某还应当对张某和吃坏肚子的客人进行民事赔偿。 从民事法律角度来看,薛某的行为侵害了张某和食客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行为。 对于张某而言,薛某的投放行为导致张某的面馆声誉受损,生意受到严重影响,同时还可能产生因处理该事件而产生的额外费用,如调查费用、赔偿食客的费用等。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薛某为了报复张某潜入他店里投放巴豆,薛某的投放行为与张某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所以薛某应当对张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至于吃坏肚子的客人,他们的身体健康因薛某的投放行为受到了损害,产生了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因此,薛某需要对这些客人的人身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案件审理阶段,另有多名受害者对薛某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薛某除了被判刑一年六个月外,还赔偿了受害人李某经济损失8857.57元,王某、王某雅、王某妍经济损失4893.31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