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有个12岁上六年级的女孩,感冒引发肠胃炎输了液,原本以为只是小病一场,可谁

梅姐说法 2025-11-17 10:42:26

江苏,有个12岁上六年级的女孩,感冒引发肠胃炎输了液,原本以为只是小病一场,可谁能料到,她竟吃了外婆服用的100粒药自 杀了,外婆发现时,她脸色青紫,还留了遗书,这遗书里的内容,让所有人都揪心不已。 母亲马女士接到消息赶回家,看到女儿的状况,她认定是英语老师侮辱体罚女儿,才让女儿走上绝路。 原来,女孩遗书里说学习太累,英语单词怎么写都记不住,作业没完成就被叫办公室,回家还被父母嘲笑胖,实在受不了。 马女士越想越气,一年后把学校和老师告上法庭。 英语老师赵某刚教10多天课,她委屈地称自己只是正常辅导学生,根本没有过分举动。 她觉得自己很冤枉,刚接手班级没几天,就摊上这么大的事,工作也丢了,生活也被搅得一团糟。 马女士说女儿平时很乖,不可能无缘无故 自 杀,肯定是英语老师给了女儿太大压力,才导致这样的结果。 她开始收集各种证据,誓为给女儿讨个公道。 大家都在讨论,到底是谁的责任呢? 是老师的正常教学行为,还是家庭环境的影响,又或者是女孩自身心理承受能力太差呢? 马女士始终认为女儿的自 杀,和英语老师有直接关系。 她觉得老师在教学过程中,对女儿进行了不恰当的批评和指责,给女儿造成了心理创伤。 而且女儿遗书中也提到了作业没写被叫办公室,这让她更加坚信自己的判断。 英语老师赵某,坚称自己没有过错。 她认为自己只是履行正常的教学职责,让学生订正作业、单独辅导,这都是为了学生能学好知识。 她主观上绝对没有侵害学生权益的故意,没想到会引发这样的悲剧。 老师的行为和女孩的自 杀,到底有没有法律上需存在的因果关系呢?学校或老师有没有侵权呢? 根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审理认为,英语老师任教十来天,让学生订正作业、单独辅导,这是正常教学职责范围内的事。她没有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主观上也没有侵害学生权益的故意。 马女士说老师给孩子心理压迫,可她拿不出客观证据。 这不能凭空而谈,得有证据才能赢,没有证据就很难让人信服。 女孩轻生是学业、家庭等多重压力导致的,家庭嘲笑体重,还也有问题,这些都是因素。 家庭中父母经常嘲笑孩子胖,这会对孩子的心理造成伤害,让孩子产生自卑等负面情绪。 而学业上,记不住英语单词、作业没完成被叫办公室,这些压力叠加在一起,对于一个12岁的孩子来说,可能就超出了她的承受范围。 如果老师在教学过程中,确实有轻微的批评,但没有体罚侮辱,算侵权吗? 根据民法典,侵权需要有过错和损害结果,并且过错和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如果老师只是正常批评,没有超出合理范围,也没有造成学生实质性损害,那就不构成侵权。 最终,法院认为老师短暂辅导和女孩的自 杀 没有因果联系,驳回了马女士的诉求。 家庭应该是孩子温暖的港湾,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学习,更要关注他们的心理变化。当孩子遇到困难时,要给予鼓励和支持,而不是嘲笑和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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