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咸宁,一男子离婚后还和前妻同居,竟撞见前妻与别的男人在家发生关系。男子怒不可

梅姐说法 2025-11-15 14:41:21

湖北咸宁,一男子离婚后还和前妻同居,竟撞见前妻与别的男人在家发生关系。男子怒不可遏,多次到前妻工作单位闹事还殴打前妻,前妻忍无可忍决心报复,趁男子不注意,抽出枕头下菜刀连砍16刀致其死亡,随后隐姓埋名26年,被抓时她已成家,还当上了村干部。面对控诉,她竟称是正当防卫。 朱某有过两段婚姻,都以失败告终,后来和龚某重组家庭,可婚后两人常因各种琐事争吵不断,感情在争吵中一点点消磨,最终还是离了婚。 离婚后朱某心里放不下龚某,总想着挽回这段感情,便经常去龚某住处找她,有一回,他去的时候,撞见龚某带着新男子回家约会,两人还发生了关系。 这场景让朱某怒火瞬间冲上脑门,他觉得龚某背叛了自己,从此便对龚某怀恨在心。 之后,朱某多次跑到龚某的工作单位去闹事,还在单位里对龚某动手殴打。 龚某被朱某这么一闹,工作和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对朱某的怨恨也日益加深,她觉得朱某这样纠缠不休,自己的生活完全没了安宁。 这天凌晨2点,朱某又来到龚某住处,两人再次发生激烈争吵,争吵中,朱某情绪激动,直接掐住了龚某的脖子,龚某感觉呼吸越来越困难,求生的本能让她拼命挣扎。 龚某之前就因为朱某的种种行为,心里有了防备,在枕头下提前藏了一把菜刀,此刻被朱某掐住脖子,她毫不犹豫地抽出菜刀,朝着朱某砍去。 朱某没想到龚某会有这样的举动,被砍了几刀后,身体开始失去力气,龚某看着倒在血里的朱某,来不及多想,便匆匆逃离了现场。 这一逃就是26年,龚某隐姓埋名,换了身份重新生活。在这26年里,她重新组建了家庭,还有了儿女,凭借自己的努力,还当上了村干部。 龚某最终还是被警方抓获,被抓时,她已经不再是当年那个冲动的女子,但面对警方的询问,她坚称自己砍杀朱某是正当防卫。 龚某觉得,朱某长期对她进行骚扰和殴打,那天晚上还掐她脖子,她是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安全才动手的,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承担这么重的责任。 龚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需满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针对不法侵害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三个条件。 龚某案中,朱某掐脖子行为确实构成不法侵害,龚某反抗行为本身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但关键在于防卫限度。 龚某提前在枕头下藏菜刀,这一行为已超出正常防卫准备范畴。 根据司法实践,防卫工具的选择应与侵害程度相适应,龚某选择菜刀这一致命性工具,表明其主观上对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存在放任态度。 朱某掐脖子行为虽危及生命,但龚某砍出16刀的行为明显超出制止侵害的必要。 从现场情况看,朱某被砍数刀后已失去反抗能力,龚某继续砍杀的行为已转化为故意伤害。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龚某砍杀后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反而逃离现场,导致朱某因失血过多死亡。 这表明龚某对朱某的死亡结果持间接故意心态,与正当防卫中防卫人应尽的救助义务相违背。 朱某的家属认为,龚某的行为就是故意杀人,朱某虽然有过错,但罪不至死,龚某砍了16刀,明显是想要朱某的命。 认定龚某构成故意杀人罪,主要基于三点:一是防卫工具选择不当,二是砍杀次数远超必要限度,三是事后逃避救助义务。 这些行为共同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正当防卫。 经过调查和审理,最终认定龚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虽然朱某在案发前有对龚某进行骚扰和殴打的行为,但龚某砍杀朱某的行为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 最终判决,龚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赔偿朱某家属4493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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