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了个白眼狼!”广东珠海,一女子6岁时,父母买了套房登记在她名下,她9岁时,父母离婚,没分割房产,她12岁后,就和父亲很少见面,她长大出国留学,就决定把脑梗瘫在床的父亲,还有照顾父亲的姑姑,从房子里赶出去,卖房筹学费,可父亲拒绝腾房,女子把父亲告上法庭,知情人的一番话,撕开女子不为人知的嘴脸。 2013年,小美9岁时,她的父母离婚了,作为女儿,她随母亲一起生活。 别看小美才9岁,在她6岁还不谙世事时,名下就有套80平的房子了,那是2008年,父母把买的第一套房,登记在她这个女儿名下,可见在父母心里,她这个女儿的份量有多重。 所以,离婚时,父母并没有分割这套房产,在小美认为,这套房子就是她的了,这没什么悬念。 跟母亲一起生活的小美,住在另外一套房子里,时光荏苒,12岁以后,小美就和父亲渐行渐远,很少见面,不知道是父女俩感情疏离了,还是母亲不让她很父亲接触这个我们不得而知。 2010年,小美父亲就得了脑梗,做了开颅手术,正是因为如此,夫妻俩才走到离婚地步。 而离婚后的小美父亲,日子更不好过了,他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女儿和自己也不来往,借不上女儿的力,日子无以为继。 还好,小美的姑姑和她父亲姐弟情深,住进房子里,照顾她父亲的饮食起居。 而长大成人的小美,不但去国外留学,而且学有所成,可她不想止步不前,还想继续深造。 可学费需要很大一笔钱,小美这时打起登记在自己名下那套房子的主意,她决定卖房筹措学费。 可父亲和姑姑住在房子里,他们不搬走也没办法出手。 于是,小美让父亲和姑姑立马搬走,父亲闻听悲从心来。 因为,父亲没有其他房产了,如果他搬出去就会流离失所,露宿街头。 更何况他脑梗卧病在床,还经常辗转各个医院寻医问药,经济实力不允许他买房或者租房。 这房子虽然登记在小美名下,但是他出钱买的,小美不尽孝道不说,还想把他赶出去,实在是大逆不道。 小美一看父亲拒绝搬离,直接把父亲起诉到法院。 把这个事情理下:第一,2008买的房子,夫妻共同财产,2010年登记在孩子名下,直白点就是这个房子以后留给孩子,包括离婚的时候没有把房子分割,男女双方估计都是这个想法。 第二,女儿能够出国留学读本科,应该和男方没有关系,一个本科下来至少两百万付出的,应该是女方支持的。男方对女儿抚养应该就是财产分割的时候拿了一部分,其他的说不定当时就是以这个房子做抵了。所以女儿为什么要卖这个房子,估计和这个是有关系的。第三,男方目前居住的房子理论上女方其实应该是有一半产权的,如果男方没得病,属于弱势地位,肯定要腾退房子的。 但有知情人爆料,事情的真相很狗血,比短剧还奇葩:母亲叫王某某,养了一个比她小10岁的小情人叫潘某,2010年父亲气的脑梗,然后小美的母亲将家中的财产,全部转移走以后提出离婚,将瘫痪丈夫抛弃。 小美7岁离开父亲至到现在没给重病的父亲打过一个电话,在珠海没有看过父亲一次,从7岁到现在所花的钱都是父亲的钱。 而她母亲无工作无收入,他们三人母亲,情人,加小美过着花天酒地的生活,从来没有关心过重病的丈夫和父亲,多么可恶的母女,重病的父亲太需要有媒体关注和报道出来,来帮助一下瘫痪的父亲。 10年突发脑梗,13年离婚。带着女儿远走,回头商量着卖房?这是人能干出来的事?这母女俩真是个人才啊。 那么,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后,除法定情形外,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 父母将房产登记在6岁女儿名下,属于无偿赠与行为。但因小美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8岁,该赠与本质上基于家庭伦理和抚养关系,而非纯粹的市场交易。 赠与发生时,父母未约定附条件如赡养义务,但根据《民法典》第7条诚信原则、第8条公序良俗原则,赠与行为隐含对家庭责任的预期。小美成年后主张完全物权而拒绝赡养父亲,违背赠与初衷。 虽然房产已登记至小美名下,权利转移,但法院可基于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民法典》第6条公平原则及公序良俗,限制其物权的绝对性。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小美作为成年子女,父亲患脑梗瘫痪、无生活来源,符合“缺乏劳动能力且生活困难”要件。赡养义务是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包括放弃财产权利。 房屋居住权是父亲生存的基本保障,小美滥用物权将导致父亲流离失所,构成权利滥用。 子女受赠家庭财产后拒绝赡养重病父亲,违背孝道伦理。 法院以“有违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为由驳回诉求,是对社道德的司法确认。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美的诉讼请求。 关注@灋律盐究员 学法辩是非,用法止纷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