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怀化,老大爷送孙子去幼儿园后,横穿某小学操场时回家,结果被正在打篮球的学生给撞倒受伤,后经鉴定已经构成了9级伤残。事后,老大爷就将撞人的学生,以及所属学校一并告上法院,索赔近22万余元。可没想到,法院是这么判的。(来源:930老友记,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黄大爷已经68岁了,虽然早已退休,但自从孙子开始上幼儿园后,便承担起了每日接送的任务。 2024年6月7日早上,黄大爷和往常一样,送孙子到某小学所属的幼儿园。在看到孙子蹦蹦跳跳进入幼儿园后,黄大爷也准备回家了。 黄大爷看了下路,发现如果横穿学校的篮球场的话,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于是他直接走上了篮球场。 彼时,篮球场上高年级的几名学生正在打着篮球,他们虽然年龄小,但打球的动作却十分娴熟,看来平时没少练习。 黄大爷也被吸引住了,他一边穿过篮球场,一边看着这些孩子们打球。可就在这时,为了救下一个即将出界的球,学生倪某不慎撞到了黄大爷身上,黄大爷根本来不及躲闪,就被倪某撞倒在地。 见黄大爷躺在地上疼痛难耐,倪某等学生立即去找了老师。之后,黄大爷被学校工作人员送到医院治疗,而这一治就是12天,还花费了2.6万余元的医疗费。 待黄大爷康复后,他在家人的陪同下去做了伤情鉴定,结果显示达到了9级伤残。 倪某本以为此事已过,可没想到黄大爷还是找到了学校,要求学校和倪某以及倪某的父母一起赔偿他的损失。黄大爷的家属则坚称要不是倪某那一撞,怎么会导致伤残。 学校方面是打算调解的,但黄大爷一方不认可,而倪某及其父母坚称没有过错,认为黄大爷不该走篮球场。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黄大爷将倪某及其父母,学校一并告上了法院,索赔21.9万余元。 在法庭上,黄大爷坚持认为是倪某打球不看好路,撞伤了他,而学校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倪某作为该校的学生,其在学校提供的篮球场上打篮球的行为是合理的。 而在激烈的对抗过程中,使得倪某无法及时且准确的发现有人横穿篮球场,这也是符合常理的。 一审法院认为,倪某虽然撞伤了黄大爷,但不存在过错。 不过在案发后,倪某及其父母自愿支付了3676元医药费,该费用不需要黄大爷退还。 至于学校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法院认为学校对于校内的设施以及活动等,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和注意义务的。 学校明知有部分家长在送完幼儿园的小朋友后,有可能会进入小学部以及操场,却没有做好相应的提醒“禁入”措施。 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学校是有一定责任的。 至于黄大爷,他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明知道篮球场上有这么多人在打球、在身体对抗,却仍然选择从篮球场横穿过去,这是黄大爷置自己的安全于不顾的行为。 因此,黄大爷应当自担大部分责任。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由学校承担10%的责任,赔偿黄大爷1.7万余元。 对于一审判决,学校并不认可,称学校已经在家长微信群公告中进行了安全警示,还与部分家长签订了《家长接送幼儿安全责任状》,所以已经尽到了安全提醒义务。为此,学校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学校虽然证明了的确在家长微信群中进行了安全提醒。 但黄大爷并不在家长微信群中,而且学校也无法证明黄大爷是知晓这个安全注意公告的,同时学校也没有证据证明黄大爷也签订了《安全责任状》。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由于学校始终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黄大爷知晓《安全责任状》以及安全注意通告,所以学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分配比例适当,故应当予以认可。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学校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学校承担。 最后,学校其实一点都不冤,学校以为让家长签一个协议就能避免任何责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这种协议可以视为格式合同,而一旦格式合同出现有利于学校,排除学校责任,加重家长责任的条款,将不会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这个结果,您有什么看法?欢迎留言交流。
湖南怀化,老大爷送孙子去幼儿园后,横穿某小学操场时回家,结果被正在打篮球的学生给
雷雷说趣
2025-10-22 01:0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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