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潘先生的岳父母相继离世后,他与妻子想查询老人名下的银行资产,前几家银行都很

深度程磊 2025-10-17 16:23:10

上海,潘先生的岳父母相继离世后,他与妻子想查询老人名下的银行资产,前几家银行都很配合,唯独有一家银行却坚决拒绝办理,理由是“必须提供继承证明”。潘先生气愤地说:“妻子是亲生女儿,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材料齐全,为何别人能查,这家银行却不行?这是在故意刁难!” 潘先生的烦心事从2018年开始。那年11月26日,岳母因病离世;2025年6月2日,岳父也离开人世。短短几年间失去双亲,潘先生和妻子情绪低落。但在料理完后事后,他们想起岳父母一生节俭,猜测或许留下了一些存款,便决定去银行查询,以便后续处理遗产。 然而,问题就出在这一步。由于不清楚老人具体在哪家银行存钱,夫妻俩只能一家一家地跑。前几家银行态度都很好,在查看了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后,便协助查询了账户流水。潘先生松了口气,以为流程顺利。 可当他们来到另一家银行时,柜员却态度强硬。她看了材料后说:“要查询账户信息,必须提供继承证明,否则不能办理。”潘先生解释:“妻子是亲生女儿,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法律上有权了解账户情况。”但柜员不为所动,坚持称“这是银行规定”。 潘先生怀疑银行故意刁难,便让妻子去另一家同银行的网点碰碰运气,结果一样被拒。柜员再次表示:“规定如此,不服可以起诉。”潘先生当场懵了:“别人家银行都能查,凭什么你们不行?”银行仍坚持“没有继承公证就不动”。 所谓的继承公证必须有,银行才允许查询吗? 首先,潘先生妻子作为老人女儿,依法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这意味着,岳父母去世后,其财产依法应由妻子继承,潘先生作为女婿虽非继承人,但可协助配偶行使权利。 其次,银行所谓“拒绝查询”的依据,往往源自银行保密原则。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应遵循“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银行有权拒绝任何个人或单位的查询。这本意是为了保护存款人隐私,防止信息泄露。然而,在继承关系中,这一原则如果被机械执行,就容易与继承权发生冲突。 值得注意的是,监管部门早已针对这一难题出台了更人性化的规定。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第四条明确指出:已故存款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基于合法、正当理由,有权要求银行提供其死亡后及死亡前6个月内的账户交易明细。 换句话说,只要继承人能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等合法材料,银行就应协助查询,并不得以“没有继承公证”为由拒绝。潘先生妻子的材料齐全,属于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形。银行若仍拒绝协助,显然违反了监管政策和公平原则。 从实际执行看,部分银行之所以坚持要“继承证明”,往往是出于风险防范考虑。一旦错误提供信息、引发遗产纠纷,银行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因此,一些银行宁愿“多要材料”,也不愿“少担风险”。然而,过度合规往往演变为“懒政”,将本该由机构承担的审查责任转嫁给继承人,使办事人陷入长时间的“证明自己是家人”的循环中。 律师指出,银行的做法在法律上并非完全站得住脚。根据《民法典》第509条规定,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继承人提供了充分证明身份和关系的材料后,银行理应配合办理。若银行以“内部制度”拒绝办理,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继承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例支持继承人诉银行的类似案件。例如,在江苏南通一起遗产查询案中,法院认定银行拒绝提供账户信息的行为侵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利,判决银行应当协助查询。判决指出:“内部规定不得作为拒绝履行法定义务的理由。”这一观点,恰恰说明法律效力高于银行内部制度。 当然,潘先生在维权过程中也应注意方式方法。若情绪失控,出现辱骂、冲撞银行工作人员、损坏公物等行为,可能触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面临警告或罚款。维权要理性,“以理服人,以法维权”才是正确途径。 最终,潘先生在10月13日终于查到了岳父账户流水。结果显示,岳父确实在几家银行都有存款,虽然数额不算巨大,但这笔资金也让他们心里安慰。事情的解决,不仅靠他坚持不懈的沟通,也得益于政策的逐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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