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74岁老汉骑着借来的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被突然出现的足球碰撞摔倒受伤,

小栗子看法 2025-10-15 21:50:21

浙江宁波,74岁老汉骑着借来的电动车在路上行驶时,被突然出现的足球碰撞摔倒受伤,治疗一个月后老汉过世。其家属将踢球的小区业主和小区物业,以及借车人一同告上法庭索赔72万。电动车是改装的,且行驶时属于超速,老汉还没有佩戴头盔,法院判决意料之外。 74岁的周大爷虽然年龄不小,但身体却十分的硬朗,经常会出门走一走,到处逛一逛。 在2024年6月17日的晚上7点多,周大爷就想出去走走,但怕走得太远回不了家,就跟朋友李某借了电动自行车,骑车去骑车回,方便还快捷。 恰巧李某也要出门,就坐上电动自行车跟周大爷一起出了门。在快到8点的时候,周大爷骑车经过某小区附近时,路上突然出现一只足球。 周大爷躲闪不及,跟足球发生了碰撞,然后连人带车摔了出去,车子摔坏了,周大爷也受了伤,坐在后座上的李某也同样受了伤。 在周大爷和李某受伤摔倒后,是裘某追出来发现了二人倒地,而且看到了裘某踢出来的足球,才知道是足球惹的祸,赶紧将两个人送往医院救治。 周大爷受的伤不轻,会诊后转入ICU监护诊治。周大爷的妻儿赶到医院后,裘某赶紧垫付上2万的医药费,并表示会承担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周大爷的妻儿暂时顾及不到找谁的责任问题,救人是主要的。周大爷经过抢救后,在次日凌晨进行转院治疗,足足治疗一个月才出院。 虽然能够出院,但医嘱是让周大爷转入康复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只不过没想到转院后第二天晚上,周大爷被宣布临床死亡,死因为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 周大爷死亡后,周大爷的妻儿才有时间梳理整件事的前因后果。周大爷骑的车是借的,借车人是同乘的李某。 骑车时是经过一个小区附近被足球碰撞导致的摔倒受伤,经过监控的还原,足球就是从小区里踢出来的。 当时裘某正在小区北广场跟6岁的儿子踢球,裘某开出一脚球,但是儿子没接住,球就穿过大门滚落到马路上,与周大爷骑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了碰撞。 裘某在小区里面踢球,是在小区物业规划出来的广场上进行的体育活动,足球意外滚落到马路上,也是裘某没有预料到的,他也不曾想就发生了意外。 周大爷的妻儿总结了一番,认为周大爷之所以会受伤,一是跟踢球的裘某有关系,二是跟让裘某踢球的物业有关系,三者就是跟借车给周大爷的李某有关系。 于是周大爷的妻儿将三者一同告上法庭,索要72万的损失赔偿。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周大爷的妻儿认为,周大爷之所以会在医院治疗一个多月后还是不治身亡,都是由于在6月17日骑车摔倒受伤导致的。 造成周大爷骑车摔倒受伤的人,就是侵害周大爷造成损害的,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首先有侵权赔偿责任的,就是从小区里踢球出来的裘某。裘某虽然是在小区内踢球,但是足球滚落到小区外,会对马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危险。 而在当晚,周大爷骑车经过裘某所在的小区附近时,就是被裘某踢出来的足球碰撞导致的摔倒受伤,所以裘某应该承担大部分的侵权责任。 其次就是借车给周大爷的李某,要不是李某将车借给74岁的周大爷,周大爷也就不会骑车摔倒受伤,自然也就不会又后来的不治身亡,所以李某也应该承担侵权赔偿。 最后就是裘某所在的小区物业,毕竟足球是从小区里滚落到马路上的,那么物业对业主在运动时应该采取的防范措施就不到位,也应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周大爷的妻儿认为,此三者应该赔偿周大爷的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72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案发当晚19时42分许,裘某在小区内与儿子踢球时,不慎与足球脱离,导致足球滚落到马路上,以至于碰撞到正在行驶的周大爷。 周大爷驾驶的车辆是跟同乘的李某借来的,但车子是经过改装的,最高车速超过每小时25千米,且在周大爷骑车的时候车速已经超过每小时25千米、低于每小时29千米。 监控录像不仅还原了周大爷碰撞足球摔倒的完整过程,而且还看到周大爷骑车时并未佩戴头盔。 法院认为,裘某跟儿子虽然在小区内踢球,但是足球脱落是周大爷受伤的直接原因,因此裘某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承担40%的赔偿责任 而小区的物业虽然规划出让业主运动的场所,却并未尽到提示、告知业主安全隐患的义务,对发生的周大爷损害有一定的过错,酌情认定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李某将存在安全隐患的车借给周大爷并搭乘,对周大爷的损害发生存在过错,酌情认定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裘某、李某、物业分别赔偿各项损失27.7万余元、7.4万余元和11.1万余元。裘某和物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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