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1300万拆迁款被判刑男子将申请国赔:依法维权非敲诈勒索! 男子签拆迁协议获赔1300万,因“敲诈勒索”被起诉入狱!10月9日,河南郑州市民朱双喜被开发商反告敲诈勒索获刑一案有了最新进展,他获赔38万国家赔偿并赔礼道歉。 郑州市金水区二十里铺村的朱双喜收到开发商转账的1300万拆迁补偿,两年后却因寻衅滋事被刑拘,随后检方以敲诈勒索罪对其提起公诉。2021年7月30日,金水区法院认定朱双喜犯寻衅滋事罪,判其4年有期徒刑,并追缴其1300余万拆迁款。经过多年申诉,2023年8月8日,郑州中院判决朱双喜无罪。获拆迁款被判刑男子将申请国赔律师来帮忙北京刑事律师 1. 敲诈勒索如何认定? 要理清敲诈勒索与依法维权的边界,首先应当明确敲诈勒索的内涵。根据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基于非法获利的目的,以恐吓行为为手段使他人交付财产的犯罪,财产的范围包括财物与财产性利益。 敲诈勒索罪在行为构成上表现为:使用恐吓手段,使他人产生恐惧心理,他人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在恐吓手段上,大体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直接实施暴力进行威胁,另一种则是以实施暴力或者其他恶害相胁迫。要注意的是,恐吓胁迫的强度不要求压制受害者反抗,否则行为人将构成抢劫罪。 另外,在认定敲诈勒索时,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故意及非法占有目的。所谓故意,指对使他人基于恐惧而处分财产,因而取得对该财产的占有的事实有认识,并且对此持希望或放任的心态。所谓非法占有的目的,指的是具有不法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的目的,凡是不法地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财产上的好处,均视为满足这一要件。 由此可见,要构成敲诈勒索行为,不仅要求行为人在客观上有相应的威胁、恐吓行为,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和非法占有目的。 2. 敲诈勒索与依法维权的边界 实践中,存在特定权利人为了实现权利而采取了一定的威胁、恐吓手段。在此情况下,需进一步理清行为人究竟属于依法维权还是敲诈勒索。一般来说,在界分正当的债权行使与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时,需要综合考虑几个因素。 第一,要看债权正当与否,也就是债权本身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根据。第二,是否在正当权利的范围之内,如债权数额为50万,行为人索要100万则是超出正当权利范围。第三,手段行为与债权之间有无内在的关联及其必要性、相当性,一般来说,通过正常检举、曝光等合法手段施压,一般认为手段行为具有必要性、相当性。 在前述案件中,朱双喜在拆迁过程中,或许为了提高本户拆迁利益与开发商存在谈判、拉扯,在该过程中,若朱双喜没有提出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并且使用明显超出关联性、必要性的手段,一般不宜认定其属于敲诈勒索。 总的来说,对于朱双喜来说,目前也算是讨回了迟到的公平正义。但是,迟到的公平正义会让无辜的人付出巨大的代价,还是应努力让公平正义不缺席、不迟到。
获1300万拆迁款被判刑男子将申请国赔:依法维权非敲诈勒索! 男子签拆迁协议
周垂坤
2025-10-13 22:0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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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行世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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