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长垣,一名小学老师因突发疾病猝死,保险公司以“校方未及时救助”为由拒绝理赔,认为死亡与校方的过错相关。更为复杂的是,尽管老师已经获得工伤认定赔偿,保险公司仍坚持不支付60万的商业保险赔偿。老师家属愤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3万余元。最后法院作出判决。 2023年3月26日,周老师作为一名小学班主任,早晨照常安排学生进行早操,准备带领班级进行早读。然而,突如其来的疾病改变了这一切——在去教室途中,周老师突然晕倒,经过紧急救援,但因救援迟缓,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最终不幸猝死。 事件发生后,周老师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提出了两个主要理由:第一,校方未能及时送医,导致死亡的延误;第二,周老师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因此不应重复索取商业保险赔偿。面对保险公司的拒绝,周老师家属感到极度不满,认为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履行理赔责任,于是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63万余元。 首先,周老师在学校工作时突发疾病,家属通过工伤认定程序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并获得了工伤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发疾病死亡,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视为工伤,因此,周老师的家属有权获得工伤赔偿。 然而,保险公司认为,既然周老师已经获得了工伤赔偿,就不能再要求商业保险赔偿。这一观点并不成立。根据《保险法》第17条,保险合同的条款必须明确告知投保人,特别是对于涉及多重赔偿的条款,保险公司应作出足够的提示。若保险合同中未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保险公司无法凭此理由拒赔。 法院审理过程中,确认了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旨在保障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因突发情况导致的伤害或死亡。而商业保险则是根据个人或单位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来进行赔偿,属于自主选择的商业服务。因此,两者之间并不互相排斥,周老师的家属依然可以根据商业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公司还提出,周老师死亡的延误与学校未能及时送医有直接关系,认为这应当由学校承担责任。然而,法院认定,校方已经尽力进行了救援。根据案件描述,学校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请来了村医进行初步处理。然而,由于学校地处偏远地区,救护车到达现场的时间较长,导致抢救未能及时进行。 法律上,校方作为雇主,并未对突发疾病负责或预见到其发生,但在意识到周老师病情后,校方立即采取了相应的措施,并在无法获得及时医疗救援的情况下,尽最大努力进行补救。因此,校方在此事件中并无明显过错,责任不应由校方承担。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因员工获得工伤赔偿后,商业保险赔偿是否仍然有效。因此,法院认为,保险公司不能基于这一点来拒绝赔偿。根据《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提供明确的合同条款,并就免除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由于合同中并没有涉及到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之间的衔接问题,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与校方签订的合同明确规定,若教师在保险期间内因工作导致死亡,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60万元的保险金。由于周老师符合该条件,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周老师的家属支付60万元的保险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30,000元诉讼费用及律师费。 在购买保险时,尤其是涉及到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叠加赔偿时,投保单位或个人应与保险公司明确责任范围和理赔条件。若保险合同中涉及多重保险责任,需明确注明是否可以同时享有多重赔偿权益,并应要求保险公司对可能的免责条款进行书面提示,以防止日后因条款不清导致的纠纷。 学校、企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安全保障措施,尤其是对突发疾病等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在无法避免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单位应确保第一时间进行救援,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健康保障,减少意外事件发生后可能的法律责任。 这起案件也提醒我们,个人和单位在面对突发事件时,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尤其是在发生职业性事故或突发疾病时,如何通过法律途径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利益是每个劳动者应当了解的基本法律知识。无论是工伤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合理运用法律工具,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河南长垣,一名小学老师因突发疾病猝死,保险公司以“校方未及时救助”为由拒绝理赔,
上海姚哥
2025-10-10 17:0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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