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16岁女孩穿着宽松T恤,一副中性打扮,看着像个“男孩”,和朋友在餐馆说笑,不料,邻桌女子抬头时,恰好看见“男孩”举着手机,镜头似乎正对着自己,误以为是在偷拍自己,猛地起身质问:“你凭什么偷拍我?”。“男孩”愣住了,无奈交出手机自证清白,而女子翻遍相册一无所获后,仍不依不饶:“肯定是你删掉了!”“男孩”被彻底激怒,抓起水杯泼向女子,女子也不示弱,一通电话后,她的丈夫和表哥冲进餐馆,揪住女孩衣领挥拳就打,女子还在旁高声助阵:“这种小流 氓就该教训!”报警后,女子才知道“男孩”实际上是女孩身,打人者被警方拘留7天。事后,女孩父亲将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4.7万余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16岁的女孩小胡(化名)与好友相约在一家临街餐馆聚餐。 小胡性格爽朗,平日喜好中性装扮,短发、运动服的形象常让人误以为是清秀男孩,当天,她一边用餐一边低头刷着手机,查看朋友分享的趣闻。 邻桌一位22岁女子周某(化名)正与友人吃饭,偶然抬头间,她发现对面桌的“男孩”即小胡手持手机,摄像头似乎正对着自己方向。 周某联想到近期社会热议的偷拍现象,周某顿生疑虑,认为对方在偷拍自己。 尽管小胡的朋友试图解释“他只是玩手机”,周某仍坚信不疑,起身走到小胡桌前,厉声质问:“你为什么偷拍我?立刻删掉照片!” 小胡愕然,急忙辩解自己只是在浏览网页,从未拍摄,为证清白,她主动将手机递给周某:“你自己看相册,根本没有你的照片!” 周某接过手机仔细翻查,果真未发现任何与自己相关的影像,事实本应至此明朗,但周某并未道歉,反而继续指责小胡“动作隐蔽”、“可能已删除”,言语间充满不信任。 小胡倍感委屈,与周某发生口角,情绪激动下,她抓起桌上的水杯砸向周某,致其衣物被泼湿。 这一举动彻底激怒了周某,她当即电话联系丈夫段某(化名)和表哥蔡某(化名),称“被一个偷拍的小流 氓欺负了”。 段某、蔡某迅速赶到餐馆,听闻周某单方面陈述,段某不由分说揪住小胡衣领,挥拳相向。 蔡某则在旁助势,要求小胡“赔礼道歉”。 小胡坚称无辜,拒绝认错,场面混乱之际,餐馆老板闻声赶来制止,并拨打报警电话。 民警到场后,分别询问当事人、调取监控录像,并查验小胡手机。 调查确认,小胡确无偷拍行为,段某存在殴打小胡的事实,小胡伤势未达轻伤标准,但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法规。 警方依法对段某作出行政拘留7日、罚款200元的处罚。 此刻,周某等人才得知,他们眼中的“男孩”小胡,实为一名女孩,完全是一场误会。 事发后,小胡出现食欲不振、失眠等症状,其父胡某(化名)愤然将周某等三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4.7万余元。 庭审当日,周某等三人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法院进行缺席审理。 小胡的父亲则提交了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医院病历、监控视频等证据,以证实自己的主张。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结合小胡方提交的证据,法院认为周某基于主观臆断,在无任何实质证据的情况下,指控小胡偷拍。在小胡主动交出手机自证清白,经其查验并未发现偷拍内容后,周某继续无理指责,导致矛盾激化,存在明显过错。 段某在接到周某电话后赶到现场,未做任何调查核实,仅听信妻子一方之言,即对小胡实施了“暴揍”行为,该行为不仅是治安违法行为,也造成了小胡身体伤害和精神创伤,构成侵权。 在一审时,法院认为蔡某对小胡实施侵权行为的证据不充分,没有支持小胡要求蔡某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 不过,在二审时,法院依法进行了改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所谓“共同实施”,不仅包括共同的殴打行为,也包括一方实施暴力,另一方以言语辱骂、助威、围堵等方式进行配合、支持。 在本案中,蔡某的辱 骂行为,并非孤立事件,与段某的殴打、周某的指责,共同构成了一个针对小胡的侵害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 法院认定蔡某也是共同侵权责任主体,应当与周某、段某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小胡用水杯砸周某的行为继而引发矛盾,也有过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认为,小胡的反击行为是在被周某误会后,其过错程度相对较轻,仅适当减轻周某等人的责任。 鉴于小胡的父亲未充分举证证明,小胡因本次伤害存在严重精神损害,并未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 最终,法院在核算小胡方的医疗费等损失基础上,考虑到小胡的过错,酌情判定周某等三人连带赔偿1057元。 对此,您怎么看?
重庆,女子在餐馆吃饭时,发现对面一男孩一直用手机偷拍自己,她气得上面索要对方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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