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衡阳,女子每年给自己交4000元购置保险,想为自己添份保障,就这样持续交了1

红尘漫步人生 2025-09-29 20:40:34

湖南衡阳,女子每年给自己交4000元购置保险,想为自己添份保障,就这样持续交了10年,然而当她不幸确诊肿瘤后,她像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却以女子所患的肿瘤为交界性肿瘤,非恶性肿瘤不在赔付范围内为由拒赔。协商无果后,女士愤而起诉,法院最终作出了这样的判决。 向女士打十年前就给自己买了份保险,每年雷打不动从攒下的钱里抠出4000多块钱交保险。 这一交就是十年,十年里,有过年底手头紧,她先跟亲戚周转也要把保费按时打上。 有过孩子上学要交学费,她压缩自己开支,也没让保费断过一次。 那些逐年累积的缴费凭证,被她仔细收在抽屉最里层。 她当时买这份保险的时候,心里想得很简单。 万一将来身体出点啥大毛病,至少有份兜底的钱,不用拖累家里人。 所以这十年里,不管手头紧不紧,保费从没断过,按时按点往里打钱。 可谁能想到,怕啥来啥,2022年,向女士的身体亮起了红灯,膝盖反复疼痛,起初以为是劳累。 直到疼得站不直、走不动,去医院一查,竟是左胫骨骨巨细胞瘤。 拿着诊断书的那一刻,她脑子嗡的一声,手脚冰凉。 肿瘤这个只在电视剧里见过的词,猝不及防砸进了她的生活。 手术、化疗,一番折腾下来,家里的积蓄见了底。 好在经过手术后身体恢复的不错,日常生活也不受啥影响。 2025年初,疼痛再次袭来,复查结果显示肿瘤复发,医生说后续治疗还需要大笔费用。 向女士坐在医院走廊的长椅上,眼泪止不住地流,可哭着哭着,她突然想起了那份交了十年的保险。 心里猛地燃起一丝希望:对,我有保险,理赔下来能解决不少医药费,不用给家人添太大的负担。 她强撑着身体,翻出珍藏的保险合同,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一项项整理好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缴费凭证,小心翼翼地提交了理赔申请。 那段时间,她每天都盯着手机,盼着保险公司的通知,仿佛那是救命的稻草。 可左等右等,等来的不是理赔通知,而是一纸冷冰冰的拒赔函。 保险公司说她得的是交界性肿瘤,不是合同里的恶性肿瘤,不在理赔范围之内,所以不能赔付。 向女士拿着通知单气的发抖,啥叫交界性?我只知道我得了肿瘤。 十年啊,我每年4000块钱买保险,当初你们怎么不跟我说还有交界性这种说法? 工作人员告知向女士,条款上写得明明白白,可能是她自己没看清楚。 陈大姐拿着合同,看着里面去密密麻麻的文字,那些弯弯绕绕的专业术语像天书一样,她根本看不懂。 几次协商下来,保险公司要么避而不见,要么拿条款当挡箭牌。 身体的疼痛、经济的压力、保险公司的冷漠,压得向女士快要垮掉。 向女士身体越来越不好,但一想到后续高昂的治疗费,又气又觉得委屈。 我没偷没抢,按时交保费,凭啥生病的时候就不管了。 后来,在家人的支持下,向女士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要求保险公司依照合同约定支付18万元理赔款,并免除剩余各期的保费。 法庭上,向女士攥着所有单据以及这些年的缴费凭证,诉说着自己当初投保的初心,以及被拒赔后的绝望。 而保险公司辩称,合同明确约定恶性肿瘤才理赔,交界性肿瘤介于良性和恶性之间,不符合赔付条件。 对此,一审法院认定向女士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法院指出,肿瘤分良、恶性及交界性(低度恶性),而案涉保险条款未明确交界性肿瘤是否属恶性肿瘤,也未将骨巨细胞瘤排除在外。 同时,保险公司未能证明订立合同时,已就恶性肿瘤范畴、交界性肿瘤与恶性肿瘤的区别等内容向向女士解释说明。 《保险法》第30条:关于格式条款争议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规定。 法院认为向女士所患骨巨细胞瘤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 支持向女士要求保险公司支付18万元重疾保险金,并豁免确诊后剩余保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结果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他们坚持认为交界性肿瘤不等于恶性肿瘤,合同条款没问题。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格式条款是预先拟定且未协商的条款,其理解有争议时,应作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保险公司的合同未明确骨巨细胞瘤是否属重疾保障及除外范围,证据亦无法证实该范围,故认定存在争议。 二审认为一审据此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最终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向女士忍不住哭了,这一次,是委屈散去后的释然,是正义到来后的安心。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呢? 信源:裁判文书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静心法谈 学法辨是非,慬法不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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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泊

淡泊

2
2025-09-29 23:44

晚来的正义 算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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