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珠海,超强台风“桦加沙”过境后,街道积水未退,不料,一64岁大爷驾驶越野车,

洋仔说法 2025-09-25 22:49:42

广东珠海,超强台风“桦加沙”过境后,街道积水未退,不料,一64岁大爷驾驶越野车,在积水较深的江湾中路路段来回多次快速行驶,车辆激起的巨大水浪,接连冲垮了路边多家商铺的玻璃门和卷闸门,店内商品尽数被泡。这一“玩水造浪”的过程被路人拍下,受损商家报了警。事后,警方依法作出对大爷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据时速新闻9月25日报道,9月24日下午3点左右,台风“桦加沙”的余威还未散尽,斗门区江湾中路的积水深达半米,水流湍急。   临街的商铺大多关门歇业,但几家小超市、五金店和餐馆的老板们已陆续返回,检查店铺是否进水,积水漫过人行道,卷闸门和玻璃门上沾满泥浆,显得狼狈不堪。   李大爷(化名)住在附近小区,退休后生活悠闲。   这天,他见雨停了,便开着那辆越野车出门,想看看外面的情况,越野车底盘高,适合涉水,李大爷一开始只是缓慢行驶,避免溅起水花。   但不知是出于好奇还是疏忽,他渐渐加快了速度,在江湾中路这段积水路段来回穿梭,车子驶过时,轮胎激起层层波浪,水花四溅,仿佛小船破浪前行。   第一次来回时,路边有行人惊呼:“小心点,别冲坏了店铺!”李大爷没在意,继续行驶。   第二次、第三次,他甚至故意加速,车轮碾过积水,掀起半米高的“浪头”,水浪冲向临街商铺,拍打在玻璃门和卷闸门上,发出“砰砰”的响声。   有商家的玻璃门首先遭殃,水压过大,玻璃应声而碎,碎片混着积水涌入店内,货架上的工具和零件被冲得七零八落。   有商家的卷闸门被水浪冲至变形,门锁损坏,店内商品泡在水里。   现场有路人用手机拍下了视频。   视频中,李大爷的越野车像“玩水造浪”一样,多次往返,激起的水浪堪比小海浪。有人大声指责:“你在那摇来摇去三次了!快停下!”   但李大爷似乎没听见,直到一名商铺老板冲上前拦车,他才刹车停下。   老板气愤地说:“我的店全毁了,你这是在捣乱!”   报警后,警方介入调查,李大爷在涉水路段来回行驶了至少三次,激起的水流直接导致商铺财物损坏。   李大爷承认了行为,但解释说:“我就是想试试车能不能过,没想搞破坏。”   然而,视频证据确凿,他的行为已涉嫌违法,警方依法对李大爷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这起事件虽小,却折射出公共安全的重要性。台风天,积水路段本是险境,李大爷的鲁莽行为放大了风险,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价呢?   1、警方为什么会对李大爷作出处罚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李大爷在积水路段“来回多次行驶”,带有明显的“玩水”性质,符合“寻求刺激”的特征。   不过,李大爷驾车行为激起水流致周边商铺玻璃门及部分财物损坏,造成了财产损害的严重后果。   李大爷的行为同时符合寻衅滋事和故意毁坏他人财物,均属于治安违法行为,依法可以择一重处。   警方基于李大爷多次来回冲刺,造成较大损失,作出10日拘留,并无不当。   2、李大爷是否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本案中,李大爷造成商家的财产毁损,且损失比较大,但具体多少,可能还没办法简单得出结果,此时,警方对其采取治安处罚,于法有据。   接下来,警方会对商户的财产毁损情况进行司法鉴定,一旦损失达到5000元的标准,就可能继续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结合广东高院《关于部分犯罪定罪量刑标准的意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为财物损失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   可见,李大爷后续还是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判处有期徒刑。   3、李大爷不仅要承担行政、刑事处罚,还得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李大爷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商铺财物的损坏,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他应当赔偿商户们的财产损失,包括玻璃门、卷闸门、被水浸泡的商品等直接损失。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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