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的时候说是库房,结果老人却在房东家里病逝,还停放了两天。”这让房东周某陷入了愤怒和困惑。他要求租客赔偿3000元,却遭到拒绝。无奈下,周某只能求助媒体。 2024年4月,周某通过中介,将自己闲置的40平方米住宅以每月500元的价格出租。租客在磋商时明确表示,租房仅用于库房存放物品。周某觉得无伤大雅,便与对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不得转租、转借”。 然而,几个月后,周某发现情况有变。租客并未将房子作为库房,而是将自己90多岁的老母亲接来居住。周某担心老人年事已高,若发生意外,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法律和舆论风险,于是提出解除租约。 租客却表示:“我是大孝子,不会让母亲出意外,你尽管放心。”在承诺之下,周某心软,同意续租。但续签合同时,租客拒绝在合同中写明“老人居住”的条款,留下了法律隐患。 2025年9月13日,租客突然提出退租。周某回到家,却被眼前场景惊呆——屋内贴着殡葬装饰。经物业告知,原来租客的母亲早已病逝在房内,并在屋里停留了整整两天。 周某愤慨之余,要求租客赔偿3000元,理由是家具因停放遗体受污染被迫丢弃,房屋出租价值也受到影响。然而租客以“租赁期内自己有使用权”为由拒绝赔偿。周某无奈,只能向社区、媒体寻求帮助。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租客隐瞒事实,是否违反诚信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租客最初承诺将房屋作为库房使用,实际却擅自改变用途,将患病老人接入居住,甚至隐瞒老人长期卧病在房内的事实。特别是在续签合同时,租客拒绝明确老人居住条款,显然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房东是否有权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提供虚假情况;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本案中,租客隐瞒母亲病情及病逝事实,使房东在房屋价值和心理层面受到损害,构成典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因此,周某要求赔偿具有法律依据。 房屋价值受损,能否主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709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若承租人违反约定,导致租赁物受损或影响价值,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租客未按约定用途使用房屋,更发生老人病逝并停放遗体的情况,客观上可能导致其他潜在租客对该房屋望而却步,从而影响房屋价值。周某以此为由要求赔偿,具有一定合理性。 在其他地区,法院曾审理过类似案件。某地一租客擅自将租住房屋用作灵堂停尸,房东起诉要求赔偿,法院最终认定:承租人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房屋正常使用和市场价值,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由此可见,司法实践普遍认为:承租人不得以“租赁期间拥有使用权”为由,突破诚信与合同边界。使用权并非无限制,若违背约定、损害房东利益,应承担责任。 租客自称是“大孝子”,要让母亲在租住房安度晚年。从伦理角度看,孝心值得肯定。但问题在于,他在实现孝心的同时,忽视了与房东的契约关系。 在现代社会,孝道与法律并不冲突,但孝道不能成为违约的借口。孝顺需要真心,更需要合法的方式。若租客在承租之初如实告知房东,或许双方可以另行约定甚至拒租,而不是通过隐瞒事实来承担风险。 从房东的角度看,他的担忧并非冷漠,而是基于现实的风险考虑。一旦高龄老人真的在房屋内出事,房东难免卷入不必要的纠纷。事实也证明了这种担心的合理性。 这起案件告诉我们:善意可以感动人,但契约是社会运行的基石。租客若真心孝顺母亲,应在尊重合同的前提下合理安排;房东若想避免风险,应在合同中写清条款。 毕竟,孝顺不是遮掩真相的理由,诚信才是社会的底线。
“租的时候说是库房,结果老人却在房东家里病逝,还停放了两天。”这让房东周某陷入了
深度程磊
2025-09-22 16: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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