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宜宾,男子和已婚女子关系暧昧,深夜二人在KTV出来后,男子开车回去路上给女子

福康说案例 2025-09-13 19:04:10

四川宜宾,男子和已婚女子关系暧昧,深夜二人在KTV出来后,男子开车回去路上给女子打电话,不料,被女子丈夫接听,他怀疑妻子和男子关系不正常,与他激烈争吵,约好当面理论,男子开车返回,见人行横道上有一个人像女子丈夫,猛轰油门将那人撞飞数米,那人当场昏迷,没想到,男子撞错人了,结果悲剧了。 2023年12月29号晚上,龚某和女子钱某关系暧昧,在KTV约会出来后,已经半夜了,准备各回各家。 钱某给丈夫雷某打电话,让他来接自己。 龚某也准备开车回市里,半路上他又想起了钱某,就打电话给她。 好巧不巧,与此同时,雷某刚好接到妻子,听到了妻子电话里有男人声音,顿时心生怀疑,一把抢过手机接听。 雷某怀疑龚某是介入自己婚姻,两人在电话里一言不合,发生了激烈的争吵。 两个男人为了钱某吵的不可开交,甚至在电话里约好,回KTV外面的路上,见面理论这件事。 龚某放下电话,开车往回折返,心里不痛快,准备给雷某点颜色看看。 这时已经晚上11点多了,龚某开车往KTV赶,到了一处丁字路口,他发现对面的人行道上,有一个男人在行走,猜测他是雷某,一时冲动,猛轰油门,将男子撞飞数米…… 谁也没想到,与此同时,出来游玩的陈先生和朋友们吃完饭,兴意阑珊,一起步行回入住的酒店。 当陈先生走到一丁字路口时,一辆白色轿车突然从后面冲了过来,一个飞速冲上人行横道,撞飞了陈先生。 陈先生被撞飞数米,让人揪心的是,他的头部正巧撞在配电箱的水泥基座上,巨大的冲击力,导致他当场昏迷。 而白色轿车根本没有停下,以最快的速度逃之夭夭了。 出事后,陈先生被紧急送去医院,万幸的是,经过抢救,陈先生总算保住了性命,但是,他的大脑受到严重的损伤。 经鉴定,陈先生颅脑损伤构成重伤2级,腰椎骨折构成轻伤1级,左尺骨骨折构成轻伤2级。 警方经过调查,白色轿车的车主是董某,而事发当晚开车的是他的朋友龚某。 另外,还发现龚某开车曾在人行横道对面停留1分40秒,还多次轰油门。 之后,龚某开车突然加速,绕行到300多米外的大桥掉头,超过前方行驶的出租车后,快速变道,直接撞向陈先生。 还有,龚某在出事后,给雷某、钱某和其他朋友说,“撞错人了”。 但是,龚某在面对讯问时,却还抱有一丝侥幸心理,说自己当时酒后恍惚,不小心撞到人了,害怕被打,才逃逸的。 1、龚某辩称“酒后恍惚,不小心撞到人,害怕逃跑”,试图将行为定性为过失犯罪,想逃避责任。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经调查认定,龚某撞人后平稳开车逃离、遵守交规,证明其意识清醒、操控稳定,完全具备辨认和控制能力, 法律规定醉酒状态本身不免除刑事责任,因此,龚某“酒后”的辩解,不能成为减轻故意的理由。 另外,行车记录仪中的音频中,也记录了龚某说“要撞死他”“撞错了人”等录音,直接证明其主观上存在杀人故意,与“酒后操作失误”的过失心态完全矛盾。 2、龚某的行为更符合故意杀人。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故意犯罪”,主观上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 本案中,龚某的行为存在多个关键证据指向故意: 第一,龚某在撞击前停车1分40秒并猛轰油门,表明其有观察和等待行为,是有预谋的。 第二,龚某将车辆绕行300米掉头后加速冲撞人行横道上的行人陈先生,他误以为是雷某,符合“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征。 第三,龚某撞人后平稳逃离且未减速,行车记录仪中明确记录“要撞死他”“撞错了人”等言论,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故意。 所以,法院因此排除交通肇事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最终,法院判决:龚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龚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有人说,本来龚某就不应该开车撞人家的丈夫,他和人家老婆关系暧昧,还开车撞人家,这是哪里的道理?这下好了,那女子的丈夫还没有出手,他就撞错人,付出13年代价也受到教训了。 也有人问,龚某把陈先生撞的那么严重,要赔偿吗? 就算龚某被判刑,还是需要对陈先生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者互不影响。 《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陈先生有权要求龚某赔偿相应损失。 龚某明知钱某已婚,还与其保持暧昧关系,并想撞伤其丈夫,最终自食恶果。 所以,作为成年人应该谨言慎行,对于感情要发乎情止于礼,违背道德的事不要碰,不然后患无穷。 关注@福康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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