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的老父亲,一直都住在养老院,一直也住得好好的,92岁还身体硬朗。 但近段时间,李女士想到父亲的年龄这么大了,就想给他换一所更好的养老院,让他好好享受一下。 她找的这个养老院,条件不错,收费也很高,一个月就得交8200元,加上其他费用,入住就得交了29,000多元。 李女士为了父亲能安度晚年,她舍得花这笔钱,她只想让父亲能够在晚年过得更舒坦一些。 果然她把父亲送进这家养老院,工作人员都非常热情,她的父亲入住的第1天,工作人员唱着歌欢迎他。 李女士的父亲看着这些工作人员那么热情,也是高高兴兴入住,他也想在这里得到家人般的待遇。 可是李女士的父亲入住才三四天,她就接到了养老院打来的电话,工作人员说她的父亲身体不舒服。 李女士一听非常着急,就赶紧去养老院看望父亲,她看到父亲身体状况非常不好,还陪住了一晚上,可是她父亲的状况越来越差,她只好送父亲去医院。 她的父亲住了6天院,出院了还经常咳嗽,她的父亲扛了将近一个月,这才算扛过来。 她看着父亲,没有了几日前的开心,也没有了之前的身体健朗,她就觉得很奇怪,在和父亲的交谈中,她终于知道了原因。 老人不停地呼喊,说要回房间躺一下,可是工作人员似乎没有听到一样,就算在他身边的,也是聊天,或者扫地,或者干别的事情,都不理会他,没有人过来安抚他一下,更没有人把他送回房间休息一下。 但是李女士认为自己的父亲没有认知障碍,当时她以为养老院给她的父亲安排单间,所以才签了那协议。 现在发生这样的事情,导致她父亲的精神状况如此差,她要求养老院赔偿20万。 养老院自然不接受这个条件,他们表示那三小时,之所以让老人坐在轮椅上,他们也是为了调整老人的睡眠,并且包括晚饭,洗脚时间,所以时间才会长些,他们并非有意让老人坐在轮椅上三小时。 那么该如何看待李女士的父亲在养老院遇到的这件事? 首先,首先从老人入住养老院的那一天起,李女士就和养老院签了协议,彼此构成合同关系,从老人的遭遇来看,养老院并非尽到自己的义务。 《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不管老人有什么要求,工作人员都应当遵循老人的意思,把老人照顾好,老人已经在轮椅上坐了三小时,他要求回房间躺一下,工作人员没有满足这个要求,所以养老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 只要是养老院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那么李女士就可以要求养老院赔偿,只是20万的赔偿,可能不合理,李女士可以起诉养老院,得到合理的赔偿。
400万难换晚年安宁:孤寡老人的养老院悲剧一位手握400万存款、名下有房的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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