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7岁女子去便利店买酒,刚买完她就要退货,店员管她要小票,女子找不到,就和店员起了争执,结果吵着吵着,女子突发脑干出血,倒地不起,店员见状没搭理,女子强撑着给家人打了个电话,家人赶到后才叫了120,第二天,女子抢救无效去世,家属认为是店员见死不救,才导致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便把店员、便利店等三方告上法院,索赔218万,法院这样判了。 8月24号,湖北日报报道了这样一件因为退货纠纷引发的悲剧。 2023年11月17号傍晚,47岁的刘女士在便利店买完啤酒后,突然又不想要了,她就要求收银员给她退货退款。 收银员兰女士让她提供小票,刘女士翻遍身上也没找到,她就去收银台旁边的垃圾桶里翻,可还是没找到。 刘女士有些恼了,说我人都没出店,你就痛快给退了呗!退个货而已,哪来这么多事? 兰女士却表示,自己只是个收银的,也得按规律办事不是? 俩人因此争执起来,刘女士情绪也越来越激动,还挡在收银台前不让其他顾客结账,说必须先把她的事情解决了。 然而,就在争执期间,刘女士突然手扶头部、表情痛苦,随后拨通亲友电话后倒地不起。 刘女士倒地后,兰女士也没搭理,更别说采取任何急救措施了,她淡定地在围观顾客提醒下继续翻找着小票。 刘女士亲友赶到后,兰女士只是递上两块抹布擦拭呕吐物,全程没离开过收银台,也没有拨打120。 可惜,等亲友报警,急救人员抵达后,刘女士已经错过了最佳救援时间,第二天就抢救无效死亡了。 刘女士的女儿小王哭得上气不接下气,认为这都是兰女士的错。 她说,母亲倒地后呕吐不止,兰女士连扶都不扶,连120都不打,这不是冷血是什么? 据小王透露,事发后便利店及涉事员工既不道歉,也不垫付医疗费,甚至不肯承认他们有责任。 无奈之下,王女士只好把收银员将兰女士、便利店以及加盟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总共218万。 庭审中,便利店及兰女士没有出庭,视为放弃抗辩。 而加盟公司则辩称,刘女士死亡是自身脑干出血所致,她本身就有基础疾病,和退货纠纷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他们强调,兰女士没有和刘女士发生肢体冲突或辱骂,处理退货属正当行为,而且刘女士倒地前已自行联系亲友,家属2分钟内就赶到拨打了120,兰女士提供抹布协助已尽义务。 再者,店员不是医生,贸然移动病人可能加重伤害。兰女士无法预见顾客突发疾病,损害结果超出其预见范围,便利店已履行合理安全保障义务。 那么,从法律角度,兰女士等3方对这件事到底有无责任? 《民法典》第1198条第1款规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便利店作为经营场所,属于法条明确列举的“公共场所”,其经营者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刘女士在便利店内病倒,兰女士作为员工未积极救助,虽然顾客倒地前已联系亲友,但便利店仍需在顾客危险时及时拨打110或120。 所以法院审理认定,便利店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判决的关键在于,便利店员工在顾客明显处于危险状态时,仅提供抹布擦拭呕吐物,没有履行拨打120、协助急救等基本义务。 这种消极不作为被认定为未达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标准”,构成过错。 尽管便利店存在过错,但法院同时强调刘女士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自身疾病,也就是脑干出血,因此仅判决便利店承担15%的次要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法院明确指出刘女士的死亡与她自身疾病具有极大的关联性。 监控显示,刘女士在争执过程中已出现手扶头部、表情痛苦等脑干出血前兆,但她没有及时停止争执并寻求医疗帮助,客观上扩大了损害结果。 这个情节符合法条中“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形。 最终,法院认定便利店对事故负15%责任,赔偿费用共计191万余元的15%,也就是287945.68元,另赔偿律师费5万元,总计337945.68元。 加盟公司因非经营主体,不承担责任;兰女士的责任由便利店承担,便利店可另行向其追偿。 有人认为,如果店员在沟通过程中没有不当言辞,按店规规范处理,没有过激的行为,那就不应该承担这15%的责任,任何事情都要讲规矩,按章办事。 也有人认为,从情理角度看,店员目睹顾客倒地呕吐却无动于衷,实在冷漠,生命危急时刻的援手或许能改写结局 。 不管什么原因,顾客在店里倒地,报警、打120是基本底线,冷眼旁观见死不救突破道德底线。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欢迎关注@一案一论
直接打脸,一点情面也不给呀。律师为何这样?
【1点赞】
买火柴的怪蜀黍
死哪讹哪……
用户10xxx19
服…
用户14xxx52
赔个毛线,坚决上诉。
守护者
买嘎,应该索赔一千亿的,拍大腿啊拍大腿!
老框
不打电话说你“冷眼旁观”,打了电话该说你“与你无关你干嘛打电话”……
天涯来客
一条贱命218万????
牛,wo!
谁死谁有理
春夏秋冬
我190几万是怎么算的?
老头
安全保障也不可能阻止不发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