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上海,一名47岁女子独自去便利店买啤酒,结账后又折返,想要退货,但女

碧海潮生情自悠 2025-08-24 01:43:45

“冤不冤?”上海,一名47岁女子独自去便利店买啤酒,结账后又折返,想要退货,但女店员要求提供小票,女子没找到,开始情绪激动,坚持要退货,与女店员发生口角,不料,女子突发脑干出血倒地,期间女店员始终站在收银台,未及时拨打急救电话,直至家属到来,仅旁观并递抹布清理呕吐物。不幸的是,女子在其家属送医后次日死亡。事后,女子家属将女店员、便利店及加盟商告上法庭,索赔218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23年11月17日傍晚,47岁的刘女士(化名)像往常一样,走进一家便利店里,打算买些东西。 她拿起几罐啤酒,走到收银台前结账,店员兰女士(化名)熟练地扫码、收款、出小票,一切如常。 刘女士付完钱,拎着啤酒正准备离开,却突然折返想要退货。 兰女士礼貌地回应:“不好意思,退货需要提供购物小票。” 刘女士翻找口袋和包包,却怎么也找不到那张小小的纸片。 她有些着急,走到收银台旁的垃圾桶边蹲下,在一堆废弃小票中翻找,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她还是没找到自己的那张小票。 她情绪逐渐激动起来,坚持要求退货,理由是“我刚付完钱,还没走出店门,为什么不能退?” 监控画面显示,两人之间并没有发生激烈争吵,也没有肢体冲突。 但刘女士显然越来越焦虑,她甚至短暂阻拦了其他顾客结账,反复向兰女士解释自己的情况。 兰女士则始终站在收银台内,按照店规回应,没有表现出情绪波动。 突然,刘女士伸手捂住头部,表情痛苦。 她掏出手机,拨通了亲友的电话:“我不太舒服,你能不能来一下……”话还没说完,她突然倒地,手机滑落在一旁。 然而,兰女士没有走出收银台,没有蹲下查看,没有拨打120或110。 她只是站在原地,偶尔望向倒在地上的刘女士。 不一会儿,有其他顾客围了过来,有人询问情况,有人试图帮忙。 兰女士这才从收银台底下找出刘女士的购物小票,放在了台面上。 刘女士的亲友赶到现场后,见状立刻拨打急救电话。 此时,刘女士已开始呕吐,兰女士从柜台里拿出两块抹布递过去,让亲友帮忙清理。 但兰女士自始至终没有离开收银区域,也没有直接参与救助。 救护车将刘女士送往医院,但为时已晚。次日,她因脑干出血抢救无效去世。 刘女士的女儿王女士(化名)无法接受母亲就这样离世。 她认为,如果店员能第一时间拨打120,母亲或许还有生还的机会。 随后,她将店员兰女士、便利店及其加盟公司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218万元。 法庭上,兰女士和便利店方面没有出庭,被视为放弃抗辩权利。 加盟公司则提出明确抗辩: 第一,刘女士的死亡源于自身疾病,与店员行为无关。 第二,兰女士依规处理退货纠纷,没有辱骂、没有推搡,完全合法合规,她还递了抹布、找了小票,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协助义务。 第三,更重要的是,刘女士倒地前已自行联系亲友,亲友两分钟内就赶到现场并拨打120,兰女士没有重复拨打电话并不构成过失。 第四,加盟公司特别强调,一个普通店员无法预见顾客会突发脑干出血,更没有法定义务预见到这种极端结果,退货纠纷与死亡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会怎么判决呢?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便利店作为经营场所,在其空间内对顾客负有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其中包括在顾客突发疾病时提供及时、合理的帮助。 案发时,尽管兰女士没有与刘女士发生冲突,也未实施任何主动侵害行为,但在刘女士明显突发疾病倒地后,兰女士既未上前查看,也未拨打急救电话,仅在一旁观望,这不符合一个合理店员应做出的反应。 也就是说,兰女士在发现顾客刘女士已失去自主能力,应当第一时间拨打120或110,即便刘女士自己曾打电话求助,并不能免除救助义务。 所以,便利店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是,法院也明确认定,刘女士的死亡主要源于其自身疾病,且在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一定程度上诱发了疾病发作,其自身对损害后果负有主要责任。 不过,兰女士是便利店的员工,其行为属于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兰女士的个人责任应由便利店承担。 而加盟公司并非实际经营者,与本案无直接法律关系,故不承担责任。 经法院核定,刘女士死亡造成的总损失为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191.9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便利店承担15%的赔偿责任,加上律师费5万元,便利店合计需支付33.79万元。 对此,您怎么看?#头号创作者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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