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嫖成功了?2024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烟酒店买了两瓶好酒,花费540

乐山悦水闲情 2025-08-23 11:19:59

白嫖成功了?2024年3月,新疆乌鲁木齐,一男子在烟酒店买了两瓶好酒,花费5400元,可在晚上和朋友吃饭时,却发现酒好像是假的,经过监管部门的鉴定,确实是假货,事后,男子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一赔十,一审选择支持,商家不服气,又提出上诉,然而,二审结果却让男子傻眼了! 2024年3月的一天,乌鲁木齐市民刘先生,在一家烟酒店购买了两瓶价值5400元的飞天茅台酒,当晚刘先生与朋友聚餐饮用这些酒时,发现口感异常,怀疑购买到了假酒,随后刘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并送检。 检测结果证实了刘先生的怀疑,这些所谓的茅台酒包装粗糙,防伪溯源信息缺失,口感指标与正品存在显著差异,确为假冒产品,市场监管部门据此对涉事烟酒店进行了行政处罚。 事后,刘先生以《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为依据,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一赔十"的惩罚性赔偿,经过法院审理,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支持了刘先生的诉求,判决商家赔偿刘先生十倍购物款,约5.4万元。 但是烟酒店老板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调查发现,刘先生近三年内仅在市场监管系统中记录的白酒投诉就达7次,且每次都涉及知名品牌假酒索赔,其中3次成功获得赔偿。 基于这一发现,二审法院认定刘先生的行为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生活需要范畴,其购买行为的核心目的是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牟利,属于"职业打假人"行为。 法院据此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驳回了刘先生"退一赔十"的请求,仅判决商家退还购酒款。 这一判决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争议点,如何界定正常消费维权与职业索赔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保护,当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依法获得包括惩罚性赔偿在内的救济,但是这些法律条款的初衷是保护普通消费者,而非为"知假买假"者提供牟利工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以牟利为目的,通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等方式故意制造纠纷的,不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这一规定为法院判断职业打假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一案件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支持二审判决的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滥用惩罚性赔偿机制,消耗司法资源,偏离了消费者保护法的初衷。 反对者则认为,无论动机如何,打假行为客观上促进了市场监管,遏制了假冒伪劣商品的流通,商家售假的事实不应因打假者的身份而得到轻纵。 这一案例引发的争议触及了两个社会痛点,一方面是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中的漏洞,另一方面是惩戒机制被滥用的风险。 当前市场监管力量有限,难以全面覆盖各类商品和服务,在这种情况下,职业打假人客观上起到了一定的市场净化作用,但是当打假行为带上明确的商业色彩,其正当性便受到质疑。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如果过度打击职业打假,可能会削弱对不法商家的威慑,但如果放任职业打假牟利,又可能导致索赔产业化,扰乱市场秩序。 在这一矛盾中,如何平衡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防止权利滥用,成为立法和司法实践面临的重要课题,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完善消费者维权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麻烦看官老爷们右上角点击一下“关注”,既方便您进行讨论和分享,又能给您带来不一样的参与感,感谢您的支持! 信源:极目新闻(一男子多次购买假茅台后索赔十倍赔偿,法院:退还酒款,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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