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半夜下班回家,发现一陌生男子躺在妻子旁边,男子见状恼羞成怒,拿起拖把杆

永不言败傲苍穹 2025-08-23 11:15:26

河南,男子半夜下班回家,发现一陌生男子躺在妻子旁边,男子见状恼羞成怒,拿起拖把杆子就对其进行击打。结果悲剧了,自己的妻子跟对方联合起来,把男子给打伤了。事后男子报警,对方被罚款拘留,男子又把对方告上法庭,索赔1.7万余元损失。可对方辩称,男子的伤是其妻子打的,自己没有动手,不承担责任。法院怎么判? 2025年,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了这一案件。 在河南某市的深夜,黄某结束加班工作,准备回家睡觉。 作为支撑家庭生计的顶梁柱,他常年在外地务工,即使偶尔归家,也常常是半夜凌晨。 当他推开那扇出租屋房门,迎接他的并非是妻子睡着的背影。 而是一幕足以击碎任何男人尊严的景象。 昏暗的灯光下,妻子唐某身旁,躺着一个衣衫不整的陌生男子潘某。 黄某看到这场景几乎是本能的拿起旁边的拖把杆,怒吼着床上惊惶失措的潘某。 拖把杆很快砸下,然而,预想中的反击并未来自潘某一人。 被惊醒的唐某,没有丝毫愧疚或阻拦,反而竟与潘某联手,将丈夫黄某掀翻在地。 两人拳脚落下,曾经的枕边人此刻成了敌人。 混乱中,黄某的头部、身体遭受重击,最终在对方的压制下失去了反抗能力。 这场发生在午夜的冲突,以丈夫捉奸在床却反被妻子与情夫联手殴伤的荒诞结局告终。 很快,黄某强忍伤痛与精神屈辱,选择了报警。 警方迅速介入,现场勘查、伤情鉴定、当事人笔录,一系列程序还原了事件的轮廓。 经查,潘某已婚,与唐某在一次偶然机会相识后,迅速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 两人利用黄某长期在外务工、深夜归家的特点,多次在黄某家中幽会甚至留宿。 事发当晚,正是两人幽会时被提前归家的黄某撞破。 黄某的伤情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指控的殴打事实,有现场痕迹、伤情报告及初步询问为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罚规定,公安机关认定潘某的行为构成违法,依法对其处以罚款并行政拘留的处罚。 而唐某作为黄某的妻子,行为同样涉嫌违法。 但因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及后续可能的民事、家事纠纷,公安机关在处理上或考虑更多因素,本案中唐某未被一并处罚。 潘某接受了行政处罚,为破坏他人家庭、参与殴斗的行为付出了法律代价。 然而,对于黄某而言,身体的伤痛、家庭的破碎以及巨大的精神创伤,远非一次行政处罚所能弥补。 在潘某结束拘留后,黄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矛头直指潘某,索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法庭之上,黄某提交了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书、伤情鉴定报告、医院诊疗记录及费用单据、单位出具的误工证明等证据,力证自己因潘某和唐某的共同侵害行为遭受了人身损害及经济损失。 他坚持认为,潘某与唐某的不正当关系是引发冲突的根本原因。 然而,潘某却责任推脱掉。 他承认与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也承认当晚出现在黄某家中,但对于殴打行为,他矢口否认。 潘某辩称,冲突发生时,他全程处于被动挨打和躲避状态,真正动手殴打的只有唐某一人。 他声称自己“没有动手”,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而黄某作为原告,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负有证明潘某实施了殴打行为的举证责任。 他所依赖的核心证据,主要是公安机关基于调查作出的认定潘某违法的处罚决定书,以及自己在冲突过程中的感知记忆。 而潘某则需对其“未动手”的主张进行反驳或提供反证。 法院审理后认为,潘某与唐某在双方均有配偶的情况下,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趁黄某不在家之机在黄某家中幽会,此行为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引发冲突的直接和根本原因。 潘某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其次,关于殴打行为的具体实施者。 法院指出,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已认定潘某存在殴打黄某的违法行为,该决定书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或者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潘某未能提供足以推翻该认定的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因此,法院采信了黄某的主张及公安机关的认定,确认潘某参与了殴打黄某。 最后,关于责任承担。 法院认为,潘某因其过错及直接参与殴打的行为,侵害了黄某的人身权益,造成了黄某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黄某提供的有效票据及证明,核定了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合理损失共计1.1万元,判决由潘某全额赔偿。 这场始于午夜归途的闹剧,终于结束了。 黄某拿到了1.1万元的赔偿,潘某付出了罚款、拘留及民事赔偿的代价,婚姻与名誉亦遭受重创。 唐某的行为,则使其在道德和法律未被本案追责,但也背负了沉重的负担。 逾越道德与法律的红线,终将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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