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不该扶?”云南昆明,一环卫工阿姨在店门外因路面低洼积水不慎滑倒,女店员见状,

洋仔说法 2025-08-19 22:24:12

“该不该扶?”云南昆明,一环卫工阿姨在店门外因路面低洼积水不慎滑倒,女店员见状,毫不犹豫上前将她搀起,这本是街头一则温暖的插曲,谁知剧情瞬间反转,刚站稳的阿姨一口咬定,就是女店员之前往外泼水才导致自己摔倒,情绪激动地对她进行了辱骂。女店员当场懵了,真是跳进黄河也洗不清。无奈之下,女店员报了警,调取了监控,在警方介入下,以双方和解告终。   据极目新闻8月19日报道,2025年8月18日上午,一家临街便利店内,店员李萍(化名)正在整理货架。   店外突然传来一声闷响,她抬头看见负责该路段保洁工作的环卫工人张阿姨(化名)仰面滑倒在人行道积水处,手中的扫帚摔出几米远。   李萍未多犹豫,与另一名路过男子共同上前搀扶,由于张阿姨体重较重且地面湿滑,李萍费力托住其腋下才将她扶起。   不料,张阿姨站稳后突然情绪激动,指着店门口一处水渍斥责:“就是你刚才泼水害我滑倒!”   李萍愕然解释店内排水系统完好,积水系因前夜降雨导致路面低洼所致,但张阿姨坚持认为李萍倒水是直接原因,并持续言语攻击。   周边商户闻声赶来,多人证明李萍当日未向外泼水,且有监控显示张阿姨摔倒前已踉跄踩入积水坑。   警方接到报案后调取录像,确认路面自然积水系主因,与李萍无关。   经调解,张阿姨最终接受事实,双方达成和解。   有人说,这真是现实版‘农夫与蛇’,寒了好人的心,以后谁还敢轻易伸手帮忙?这位阿姨的行为,看似是情急之下的误会,实则反映了一种‘必须找人负责’的甩锅心态。要不是有监控,这位好心店员岂不是百口莫辩?必须追究她诬陷好人的责任,不能一句道歉就完了,不然违法成本太低了!   也有人说,大家先别急着说谁对谁错,阿姨每天风里来雨里去,工作辛苦又危险,突然摔一跤,惊慌疼痛之下,第一反应是找原因、想追责,也是人之常情,属于应激反应。关键是有监控证明了店员的清白,警方也调解成功了,结果好就一切都好。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看待呢?   1、李萍的扶助行为在法律上属于何种性质?   根据《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毫无疑问,李萍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李萍对张阿姨没有法定救助义务,在张阿姨摔倒时,其完全可以不施以援手,但因李萍心善,主动上前搭把手,即善意互助行为,值得鼓励。   当然,见义勇为也是要小心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否则可能因此带来一些责任,尤其是明显超出必要限度的行为导致的损害。   2、张阿姨的指责是否构成对李萍的名誉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   张阿姨在无证据情况下公开指责李萍,主观上存在过失,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客观上实施了贬损他人人格的行为,符合名誉侵权要件。   要不是及时报警,在警方介入下,使得真相得以还原,否则影响可能会更大,如经过网络发酵,李萍可能因此受到身心重创。   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萍如因张阿姨误会造成严重精神问题,则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实务中支持的金额不会太大。   3、张阿姨的行为可能涉嫌治安违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2项规定,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张阿姨在李萍等人解释了其可能是因为低洼导致的摔倒后,仍坚持指责李萍,这种情况下涉嫌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如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则依法可以处拘留及罚款。   但结合该法第9条规定,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违法事件已调解处理的,不再追究法律责任。   鉴于张阿姨及李萍选择了和解,则警方一般也不会在对相关人员处行政处罚,张阿姨得以免予相应处罚。   4、张阿姨或可向道路养护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6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公共道路管理人不能证明已经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涉路面积水系因低洼积水导致,若积水系因排水系统设计缺陷,管理单位应承担未尽维护义务的赔偿责任。   若系自然降雨导致,则需审查是否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本案中无证据表明相关单位已履行警示义务,张阿姨或可另行向养护单位主张权利。   对此,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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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郎 哩 咯 狼

郎 哩 咯 狼

1
2025-08-20 11:06

这位环卫工人 以后摔残在路边 附近商户看都不带看的 看见也只当没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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