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2岁女子乘坐公交车回家,行驶途中因一辆小轿车违规插队,公交车紧急

九分学堂 2025-08-19 15:27:21

上海,42岁女子乘坐公 交 车回家,行驶途中因一辆小轿车违规插队,公 交 车紧急刹车,导致女子摔伤头部,就医后发现,撞伤不止导致自己失去嗅觉,最重要的是自己已经怀孕6周,但因检查时做了C T和用药,无奈被迫打掉孩子,女子咽不下这口气,一纸诉状将公 交 车及小轿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包含手术费费用在内的医疗费5126.07元以及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鉴定费900元以及精神损失费8万元。结果两名被告不认可医疗费及精神损失费,最后法院的判决让人唏嘘不已!

8月17日,潇湘晨报·晨视频报道,上海下班高峰那阵儿,路上车水马龙,到处都是着急回家的人。

42岁的李女士像往常一样,选择坐公 交回家,结果却发生了意外。

谁知道刚行驶一会,一辆小轿车突然违规插队,直直地插到公 交 车前面。

司机被这突如其来的状况惊得瞪大了眼睛,心猛地提到了嗓子眼,本能地一脚猛踩刹车。

刹车的惯力将乘客们被甩得东倒西歪,惊呼连连,李女士也因此把头部摔伤。

很快,交警赶到现场,经过一番仔细勘查和分析,认定小轿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受伤的李女士也被紧急送往医院,本以为只是普通的摔伤,可命运却给她开了一个残 酷至极的玩笑。

医院检查,因为对冲伤,她神经部分损伤,嗅觉没了。

就是说以后可能连饭菜香、花香都闻不到,会对生活产生的影响。

另一方面,是最让她崩溃的,经检查发现李女士已经怀孕6周。

但因为事故后做了CT检查,还吃了不少药,这些都可能对胎儿造成严重影响,医生建议她选择不要。

就这样,李女士还没来得及好好感受新生命的降临,就不得不亲手将这个小生命送走。

那种痛苦和绝望,如同一把把尖锐的刺,狠狠地扎在她的心上。

事后,李女士怎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她的生活被这场意外彻底搅乱,身体和心灵遭受了双重重创。

她一气之下,把公 交 车和小轿车告上了法庭。

要求他们赔偿自己包含手术费用在内的医疗费5126.07元,交通费562元,营养费3000元,以及做伤情鉴定的900元,以及精神损害费8万元。

到了法庭上,两名被告却不认可8万元的精神损失费。

那一刻,李女士的眼眶红了,心中满是愤怒和委屈,她不明白,为什么自己要承受这些痛苦,而对方却如此冷漠。

法院经过调查和审理,认定被告应当承担上述的医疗费用。

但对于那8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法院却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只给3500元。

理由是L产和嗅觉障碍未达到高额赔偿标准。

对于这个结果李女士无法接受,她毅然决然的提起上诉。

在上诉过程中,她哭诉着自己大龄怀孕的不易,为了这个孩子,她和家人都付出了很多期待。

她还提到,嗅觉障碍给她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碍,以前得心应手的工作,现在却变得困难重重。

虽然目前受客观技术条件、相关伤残评定标准等限制,无法对她的情况进行司法评定,但这不能成为她得不到合理赔偿的理由。

她只是想要一个公正的结果,想要为自己和失去的孩子讨回一个公道。

二审法院在审理时,重新梳理了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

法院认为,精神赔偿并不一定要以达到伤残等级为前提条件,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确定。

需要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以及本市居民的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

一审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500元,在合理范围内,并没有明显不合理的地方。

所以,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了李女士的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第1165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小轿车司机违规插队,存在过错,其行为导致公 交 车紧急刹车,致使李女士摔倒受伤,所以张某对李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李女士因本次事故不仅身体受伤,嗅觉丧失,还失去了孩子,这对她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符合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情形。

但精神损失费的确定,会综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生活水平等各方面综合因素来确定。

所以法院根据李女士的伤情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为3500元。

对此很多网友表示,太倒 霉了,遇到这种事,换谁都接受不了这赔偿。

更同情李女士高龄怀孕不易,满心欢喜盼着孩子,结果一场意外全没了 ,以后可能都没机会当妈妈了,真的太让人心疼。

对此,您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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