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61岁男子结婚当天,脑梗住院,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女子取走男子卡内110万补偿款后,又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男子和继女的共有房产,主张房子给继女所有,由继女支付106万折价款给他们。可继女却说女子一年半内取走父亲全部存款,父亲每月有6000工资,住养老院,病情平稳,无需处理房产,并要求变更父亲的监护权,法院判了。
8月13日法治进行时报道了一起,男子再婚后脑梗瘫痪,二婚妻子多次将继女告上法庭,要求分割财产的案例。
王老伯和妻子育有一女,早年跟妻子离婚后,之后20多年的时间里,王老伯一直单身,并未再婚。
直到2016年,他遇到了比自己小16岁的任芳,两人一见倾心,任芳的善解人意,让王老伯有了再婚的打算。
母亲劝他考虑清楚,任芳比他小那么多,到底是图什么?
可王老伯不顾母亲的反对,选择了跟任芳登记结婚,本以为这是两人幸福的开始,可没想到,结婚当天,王老伯突然口齿不清、身体不适,送医后被确诊为脑梗。
此后的3年里,王老伯多次脑梗,2019年彻底瘫痪,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只能靠右手勉强比划,跟人交流。
2020年,王老伯家的房屋旧改安置,他和女儿王静共同获得了一套100多平的房子,以及200多万的补偿款。
因王老伯瘫痪,父女二人的房子和钱款并未分割。
可任芳坐不住了,她带王老伯去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鉴定,并通过诉讼,成为了王老伯的监护人。
《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拿到监护权后,任芳立即起诉继女,要求分割拆迁权益。
法院最终判决:安置房由王老伯父女各占50%,210万补偿款王老伯分得110余万元,王静分得90余万元。
对于这个结果,王静也无力改变,毕竟任芳跟自己父亲已经登记结婚了,是父亲法律意义上的妻子。
王静本以为继母管着自己父亲110多万存款,并且父亲每月还有6000多退休金,父亲又住养老院,继母应该消停了。
可让她万万没有想到的是,1年后,继母一纸诉状,再次将她告上法庭,要求对他们父女名下的安置房进行分割。
任芳主张将房子给到继女王静,但是继女应当向他们支付106万余元房屋折价款。
面对继母的做法,王静给予了回击,她收集了继母将父亲钱款取走的证据,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父亲的监护权。
王静主张:2023年2月到2024年8月,继母任芳每天通过ATM机取现,将父亲卡内的110万补偿款取走,账户内只剩下42.29元。
《民法典》第35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一般情况下,监护人不得随意取用被监护人的钱款,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比如支付被监护人的生活费用、医疗费用或者教育费用等。
王静认为:继母任芳擅自取款,并不是为了支付父亲的生活开销或者医疗等费用,侵害了自己父亲的权益,她请求变更监护权。
可任芳却说自己是看湖南老家的利 息高,把钱存到了湖南老家的银行里。
可法院查明:任芳卡上只剩下70余万元,还有40万不知所踪。
任芳解释说那40万元用于支付丈夫养老院的费用,可她并未提供缴费凭证等证据予以证明。
法院认为在王老伯每月有6000退休金的情况下,一年半花掉40万,任芳的这个说法解释不通。
最终,法院判决王静和任芳作为王老伯的共同监护人,处分财产时,需要2人一起同意。
对于王芳要求分割王老伯和王静的共有房产的诉求,法院会如何审理呢?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共有房产在有重大理由的情况下,是可以协商分割或者由法院判决分割的。
任芳以王老伯需要支付养老院费用、治疗等需要花钱为由,起诉继女,要求分割房屋。
可事实上根据多方证据显示,王老伯病情平稳,在养老院居住生活,照护如常,并没有分割房产的切实需求。
对监护人的财产处分,优先适用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任芳的诉求并不符合这一原则。
最终,法院驳回了任芳的讼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