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一名女子在儿子4岁那年,去银行存了400元的24年定期,银行告诉女子,
湖北恩施,一名女子在儿子4岁那年,去银行存了400元的24年定期,银行告诉女子,24年后取钱,可以获得4.4万余元。不料24年后,当女子拿着存单去取钱时,却被银行告知24年的定期违法,最多兑付4000元!
在那个万元户还很稀缺的时代,400元钱对于普通人家来讲,已经是一笔相当不错的存款,毕竟当时的人均工资只有每月几十元。
范女士是一名工资阶层,据范女士称,当时通过朋友的介绍,得知银行有24年的定期活动,便想着为儿子买一份长期的储蓄金,当时银行工作人员信誓旦旦的承诺,只要存满24年,就一定可以获得4.4万多元。
于是,范女士便在银行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存了一笔400元的定期,银行告诉范女士存单会一直转存,每年加上银行的保值贴补率等政策,年综合利息在13%以上。
如果按照银行当时的计算方法,24年后,400元钱确实可以变成4.4万元钱,但令人颇感意外的是,范女士存钱后不久,相关部门就禁止了银行“长期保值储蓄24年期”的做法。
但令人唏嘘不已的是,银行虽然已经停止了24年定期,但却未通知到范女士,导致范女士一直对此事浑然不知。
随着后来通货膨胀越来越严重,钱也越来越不值钱,范女士的这张存单也就被压在了箱底,再也没有拿出来过。
24年后,范女士在搬家时,找出了这张老旧的存单,原本当初想着给儿子买房子用,但现在连一辆车都买不到,感慨之余,范女士拿着存单来到了银行取钱。
银行经过查询,承认了存单的真实性,但表示24年定期违法,所以无法向范女士兑付4.4万元。
由于事隔已久,当初为范女士办业务的柜员也早已联系不到,现在的银行又不愿意承担兑付责任,所以范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院。
范女士的诉求很简单,那就是银行按照存单约定向自己兑付4.4万余元,但银行只愿意按照普通定期兑付。
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虽然范女士起诉的主体是银行,但双方在民事法律主体中的地位仍然是平等的,范女士做为起诉方,需要提交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而银行做为被告,需要提交相反的证据来反驳范女士。
由于时间间隔较远,双方提交的证据都很有限,范女士提供了老式存单一张,银行提供了禁止24年期的政策规定。
所以现在的情况是,双方对存单的真实性没有争议,只是对24年定期的效力存在争议。
银行认为,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4年的定期存单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自然无效。
一审法院认可了银行的说法,但还是按照8年定期、5年定期给范女士支付了对等的利息,合计共有4000多元。
4万多元变4000多元,这显然是范女士不乐意看到的,于是,在一审判决后,范女士上诉到了二审法院。
那么二审法院会支持范女士的诉求吗?
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的是不溯及既往原则,也就是说,虽然以现在的情况来看,24年定期确实无效,但在当时的情况,这个存单就是有效的。
当然,新的政策出来后,银行的正确做法是及时止损,告知储户最新的规定,但银行是否告知,现有证据无法查清。
这种情况下,就要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举证责任进行综合判断。
商业银行法第33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也就是说,按期支付利息,是银行应当尽到的基本义务,银行主张24年的定期存单无效,那么就应当按时为储户支付同期的定期利息,但银行显然未做到这一点,所以银行的过错程度更大。
当然,取消24年定期是法律的明文规定,纵使范女士当时不知情,但在长达数十年的过程中,范女士也应当能够有清醒的认识,所以范女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决24年的定期存单有效,但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由银行承担70%的责任,范女士承担30%的责任,
最后,一起比较有典型意义的案例,那么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用户10xxx71
中国的银行没有契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