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引发产妇大出血造成新生儿死亡,医方须担责】 【认定事实】霍某某之女住院病历记载霍某某之女于2019年7月15日在被告处剖宫产娩出,后于2019年8月19日死亡,住院时间共计35天。 【原告陈述】原告霍某某于2019年7月12日09:07在被告处入院待产,产前检查正常。7月15日01:15分许,通过剖宫产产一女婴,重3500g。术后引发原告霍某某大出血,并行子宫次全切术(已另行起诉)。 二原告之女被被告诊断为“重度窒息儿”转新生儿科治疗,于2019年8月19日13:50左右死亡。事后,被告除向原告提供诊疗病历外,拒绝提供死亡证明、每日清单等相关单据。 【原告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严重过错,并且篡改胎儿心电监护图,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提起诉讼,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合计677777.84元。 【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辩称】被告对新生儿诊断和治疗符合医疗规范,不具有过错,原告请求的各项赔偿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数额过高,请法院依法裁判。 【鉴定结果】x市妇幼保健院对霍某某的诊疗过错与霍某某之女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主要原因。 【法院认为】原告损失共计733682.3元,根据鉴定意见确定的过错责任程度,本院认定被告对二原告上述损失合计733682.3元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513577.61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本院酌定精神损害赔偿金40000元。 综上,被告x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原告霍某某、薛海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住宿费、精神损害赔偿金、鉴定费共计564409.61元(513577.61元+40000元+10832元)。 【判决结果】2021年12月31日判决,x市妇幼保健院赔偿共计564409.61元。 【司法裁判案例】#医疗纠纷#
【医疗纠纷:剖宫产术后引发产妇大出血造成新生儿死亡,医方须担责】 【认定事
梁伯伯
2024-11-06 22:4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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