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公,儿女成仇!江苏无锡,大妈去世后,大爷瞒着子女,把自己和老伴的房产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了孙子,说好30万房款,可孙子一分钱都没有给。子女们发现后,气坏了,认为这套房产有一半的产权属于母亲的遗产,他们姐弟4个都有份,父亲无权处分。子女们告上法庭,请求判定父亲和侄子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判决亮了。
(来源:江阴人民法院)
“爸,这房屋买卖合同是到底是怎么回事?你怎么能瞒着我们姐弟4个,把房子过户给王俊生呢!”
王佳娟拿着一份资料,气愤的质问着父亲老王。
要不是她回父亲家打扫卫生,无意间在抽屉里看到这份资料,他们姐弟4个还一直被蒙在鼓里。
这套房子是父亲1993年从单位购买的,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3月,母亲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在他们姐弟四个看来,这套房子父亲一直都在居住使用,因此,他们从未聊过继承分割的事情。
可没想到,父亲却瞒着他们,早在2017年11月,就跟孙子王俊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30万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王俊生,并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他们姐弟4个,大姐王佳娟,二姐王佳雯,三弟王佳明,小弟王佳亮。
王俊生是老三王佳明的儿子,也是老王唯一的孙子。
当王佳娟把这件事情告诉给其他弟弟妹妹时,王佳雯和王佳亮满脸诧异,表示对此事毫不知情,而老三却似乎有些不好意思。
老王看着气势汹汹的子女,也来了脾气:“我自己的房子,想给谁就给谁,你们无权干涉。”
没想到子女们不干了:这房子也不是老爷子您一个人的,里面还有母亲的遗产份额,母亲没有留下遗嘱,我们姐弟4个,跟您都是法定继承人,都有份。因此这套房子不是您一个人说了算。
更让王佳娟姐弟气愤的是,虽然合同上说好房屋成交价为30万元,王俊生应该支付30万房款给老爷子,但是他却一分钱都没有给。
这明摆着是父亲找了个买卖的借口,把房子赠与给了他的孙子。
一时之间,家里的气氛紧张到了极点,老王的做法,让他们其他3个子女寒了心。
这么多年,他们姐弟对父母都是一样的孝顺的,谁家有好吃的,第一时间,想到的都是先送去给父母尝尝。
父母有个头昏脑热的,即使再忙,他们也会赶去父母身边,陪陪他们。
所以,这么多年,他们姐弟一致认为,父母对每个子女都是一样,并不会偏向谁。
可老王却说:“我把老王家的房子,过户给唯一的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你们谁劝也没有用!”
王家姐弟彻底破防,3人摔门而去。
他们三人一合计,既然老爷子不讲理,那就找个说理的地方说道说道吧
他们一纸诉状,将老王和王俊生告上法庭,请求确认两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1、王佳娟姐弟主张:案涉房屋系父母夫妻共同财产,里面有母亲的遗产份额,父亲无权处分这套房产。
《民法典》1153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王佳娟姐弟认为,案涉房屋系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属于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2016年,母亲去世时,并未留下遗嘱。因此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母亲的遗产。
父亲、他们姐弟4人,都是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
如果父亲想要处分自己的份额,那么应当把他们姐弟4人的份额先划分出来,才可以处理。
2、法院认为:老王未经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遗产的行为无效。
《民法典》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系老王和4个子女共有,在这种情况下,老王处分遗产,侵害了王佳娟、王佳雯和王佳亮三姐弟的继承权。
而王俊生作为家庭成员,在明知道案涉房屋系遗产的情况下,仍然与老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侵害了姑姑和叔叔的合法利益。
并且王俊生并未支付相应的房款给老王,因此其取得该套房屋,非善意取得。
而老王主张的,自己把房子过户给唯一的孙子,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个观点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民法典》第1126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无论是儿子还是女儿,按照法定继承,都可以继承父母的遗产。
最终,法院判定老王和孙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3、家人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建立优良家风。
《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一家人之间,应当团结一致,相互关爱,共同赡养老人。
父母不公,子女成仇。老人对待子女,也应当不偏不倚,一碗水端平。
对此,你怎么看?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