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不要脸,老天难管!河北石家庄,80岁大爷看一辆电动车不顺眼,便一脚踹倒,谁知,竟把自己摔了个人仰马翻。车主好心扶他,他竟蹬鼻子上脸,非要人家赔他3000块钱。遭到拒绝后,他就把人家电动车藏了起来。车主无奈报警,没想到,面对民警,大爷更加嚣张,协调不成,两人走了司法程序。
(案例来源:西瓜视频)
赵攀满头大汗的回到家,正准备上楼帮妻子收拾东西,突然看见楼下围了一群人,大家七嘴八舌说个不停。
他凑过去准备看看热闹,结果却看见,自家电动车倒在地上,旁边还躺着一位大爷,蜷缩着身子在呻吟。
仔细一瞧,这大爷竟是他们小区里的黄大爷,虽然已经80多岁了,但最霸道,最难缠。
赵攀顿觉不妙,难道是妻子骑电动车把大爷撞倒了吗?但是他看了一圈,周围又没见妻子的影子。
妻子还怀着孕,赵攀很担心,赶紧跑上楼去查看,结果,妻子好端端的在家里收拾东西,根本不知道电动车倒了的事。
原来,他们准备搬家,妻子上午从新房把电动车骑过来,停在了楼下的停车区。
巧的是,他停到了黄大爷的电动三轮旁边,黄大爷下来骑车,见旁边多了辆电动车,他霸道惯了,就觉得碍了他的眼,所以抬起脚,想一脚把电动车踹翻。
谁知,力度没有掌握好,一下子把自己也绊倒了,电动车倒下来砸了他的脚,他疼的躺在地上嗷嗷大叫。
一阵阵凄惨的叫声引来了邻居的围观。
赵攀得知真相后,心中没了愧疚,但毕竟和自家电动车有关,他再次下楼,准备把大爷扶起来。
谁知,黄大爷开始耍上赖皮,非要让他送到医院,赵攀见他胡搅蛮缠,便不再理他,自行上楼收拾东西了。
本以为这场闹剧这这么结束了,谁知,第二天赵攀叫了搬家公司准备搬家时,却被告知,小区不让进。
赵攀下去找物业协商,这才发现,自家电动车也不见了。
好心阿姨悄悄告诉赵攀,这都是黄大爷搞的鬼,不仅把他家电动车藏了起来,还告诉物业不让他们搬家,就是想问他要钱。
赵攀非常无语,他没想到,这老头竟然如此为老不尊,不过,作为年轻人,他不想和老人扯皮,便主动找到黄大爷,想尽快解决此事。
黄大爷正端着茶杯看大家下棋,一件赵攀来了,瞬间露出一个胜利的微笑。
他开门见山,直接表示:小伙子,我伤的可不轻,看在大家邻里邻居的份上,你给我3000块钱,其他的我就不跟你追究了。
3000?赵攀又好气又好笑,这大爷胃口也太大了吧,乱动别人东西,还有脸反过来讹人。
协商无果后,赵攀只能向民警求助。
民警赶到现场了解了事情始末,谁对谁错一目了然,但面对这个白发苍苍的大爷,民警也很头疼。
为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民警建议赵攀夫妇,让他们给大爷道个歉,再出一点儿营养费,这个事情就过了。
赵攀两口子觉得很冤枉,但实在不想再跟大爷扯皮,便同意道歉,但补偿最多只出200元。
见赵攀两口子低了头,黄大爷也不装柔弱了,反倒硬气起来了。
他挥舞着手里的拐杖,底气十足的表示:我的退休金比你挣的都多,我还不缺那几百块钱,必须赔偿3000,否则这事儿就没完!
这态度不仅让赵攀夫妇想骂人,民警都一副生无可恋的样子,调解不成,民警建议双方走法律途径。
对于黄大爷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应该如何看待呢?
1、黄大爷踹倒赵攀的车,这才导致他摔倒在地,这都是他自己的过错,不应该让赵攀赔偿。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黄大爷无缘无故的把赵攀的车踹倒,他自己是不小心摔倒的,所以,赵攀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反而是黄大爷,踹倒赵攀的车,应当承担损坏财物的赔偿责任,只是赵攀没有追究罢了。
2、民警完全对黄大爷进行治安管理处罚。
黄大爷这么不讲理,摆明了是无事生非,故意索要财物,这样的行为已经属于寻衅滋事,民警可以依法对黄大爷做出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其他寻衅滋事的。
民警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不应该建议走法律途径,而是直接对黄大爷处以5到10日的行政拘留的处罚,还可以并处罚款。
3、黄大爷的底气很可能来源于他的年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70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民警不拘留黄大爷,他能这么无法无天,很可能是年纪已经超过了70周岁,就算处罚,也不会执行拘留。
最终,在法院的多次调解之下,赵攀最终赔偿大爷550元,此事才算结束。
黄大爷明明拿着高额的退休金,还这么为难赵攀,真的是把为老不尊诠释的淋漓尽致。
(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