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思极恐!”河北邯郸,一女子为了事业,高价聘请了一个保姆照顾1.5岁孩子。不料,女子下班回家后,发现孩子睡觉异常,无论如何摇晃,都不醒,怀疑误食了东西。女子送医抢救,检测结果显示有安定药的成分。女子质问保姆,保姆才承认自带安定药上门服务,或不慎被孩子误食。事后,女子找保姆索赔医疗费,却遭到拒绝,女子果断报了警。(案例来源:界面快讯等)
张梅(化名)是个事业型女性,打小就立志要有自己的公司,等事业成功后,再好好陪家人过好日子。
张梅婚后,生育了一个孩子,本打算让丈夫离职在家全职照顾孩子,但丈夫也有自己想法,两人商量后,决定聘请一个保姆。
经朋友介绍,张梅从一家高端保姆公司,花费每月9000元工资标准,聘请了一个看着比较老实本分的保姆程璐(化名)。
程璐来到张梅家后,非常热情,做事也是比较勤快,很快就取得了张梅及其丈夫的认可,但殊不知,因为程璐的一个错误,让张梅1岁半的孩子在鬼门关走了一遭。
事发当天,张梅忙完公司的事情后,急急忙忙的就下班回家了。回到家后,张梅从保姆程璐口中得知,孩子已经睡了一下午了。
张梅没有多想,就去房间,看了看孩子,就开始忙碌了起来。等到吃完晚饭,张梅再次来到房间,发现孩子还没醒。
张梅有些担忧,因为没听说那个孩子会睡这么久的,来到孩子身旁,试图叫醒孩子,但无论如何叫喊或摇晃,孩子依然没有任何动静。
张梅用手指放在孩子鼻子处,感觉孩子的呼吸非常微弱,几乎感觉不到。
张梅用手机检索了一下,怀疑小孩可能吃错东西了,来不及追问保姆发生了什么,当即送小孩去附近儿童医院救治。
经过抢救,小孩勉强恢复生命体征,而且要修养一段时间。
期间,医生给孩子做了血液等检测,发现孩子血液和胃部粘液中含有一种苯二氮卓(氯硝西泮)物质,而这种物质是安定药的成分。
张梅等孩子稳定后,怀疑这件事和保姆有关系,回到家,质问保姆:“璐姐,你知道孩子吃了什么吗?是安定药,差点孩子就没了,你能说说说这是怎么回事吗?”
刘璐面对质问,立刻跪地痛哭,连连道歉,请求张梅原谅,承认自己有随身携带安定药的情况,是为了治疗失眠,不知怎么的,被孩子误食了。
张梅此刻才意识到,刘璐没有那么老实,都是表象而已,决定辞退刘璐,一刻也没让她多待。
事后,张梅越想越气,电话给刘璐,要求其赔偿孩子在医院治疗发生的全部医疗费以及自己的误工费。
刘璐此时没有了当时道歉的态度,而是一反常态,理直气壮的说道:“要钱没有,报警、诉讼,随便你。”接着,挂断了电话。
张梅见刘璐如此决绝,不想让其如此轻松,直接报了警。
遗憾的是,警方以无法证实刘璐存在恶意投毒为由,未予立刑事案。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该如何评判呢?
1、保姆刘璐有义务照顾好张梅的孩子,对孩子食用安定药,或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或死亡罪。
首先,保姆刘璐如为了让孩子不吵闹,故意给孩子喂食安定药,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结合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要求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且造成他人身体损害程度达到轻伤以上。
一旦查实,刘璐系故意给孩子吃了安定药,虽然安定药一定量不会导致孩子死亡的结果,但可能给孩子大脑等部位造成损害,经司法鉴定,如身体损害达到轻伤以上,则可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保姆刘璐如不小心将安定药放在小孩可以拿到的地方,导致小孩误食,则可能涉嫌过失性犯罪。
结合《刑法》第235条等规定,过失性伤害他人身体的,只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发生受害人死亡及重伤的结果,否则不会追责。
2、保姆刘璐即便不构成犯罪,其不当服务,造成小孩的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法责任竞合,张梅可以择一主张。
《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本案中,张梅聘请了刘璐提供保姆服务,双方达成了雇佣合同关系,刘璐依约提供尽职尽责的保姆服务,张梅则支付报酬。
因刘璐不当照顾小孩,导致小孩食用了安定药,造成了人身损害,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也造成了小孩人身损害,构成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张梅有权选择一个有利的责任类型主张赔偿。
张梅如选择违约责任,则可以要求退还工资,并按合同主张违约金等违约责任。如主张侵权责任,则可以主张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
对于本案,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