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两名男子因为包工头拖延工资不发,多次索要未果后,纠集数人从施工现场的工棚内,采取用毛巾堵嘴巴,反绑双手的方式将其强行送至派出所。万万没想到,派出所不仅没有追究包工头,反而以两男子涉嫌非法拘禁罪,对其进行刑事拘留!法院这样判! (案例来源:常德鼎城区人民法院) 56岁的齐明松,高中文化,其身体状况虽然已经大不如前,但他是一个农民,不会其他技术活,只能继续留在工地上。 和齐明松一起干活的人里,还有个叫张高俊的人,年龄不大,只有三十多岁,亦是高中文化,平日里和齐明松关系比较近。 这天,齐明松在工棚里碰到张高俊,提到包工头李有田迟迟没有兑现给他们发的工资承诺。 张高俊听完,表示十分气愤,并向齐明松起诉说,家里人给他打电话了,问他什么时候可以把钱打回去,孩子要上学。 齐明松稍微好一些,他的孩子已经成年了,不用担心学费的问题,但他还需要养家糊口,也需要用钱。 两人聊了一阵,突然沉默下来,他们都明白对方是家中的顶梁柱,家人都在等他们挣钱回家,他们是家人的希望所在。 其实,刚开始欠薪的时候,两人都以为这只是暂时的资金周转问题,耐心等待,相信包工头拿到工程款后,一定会如数地把工资发给他们。 但时间一天天过去,一个月、两个月,包工头李有田迟迟没有兑现工资,多次尝试沟通无果后,两人决定采取行动! 或许是不懂法的原因,两人没有联系了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详细反映情况,也没有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工时记录、工程合同复印件等。 他们采取了最简单粗暴的方式,叫上其他没有拿到工资的工友,从某施工现场的工棚内,采取用毛巾堵嘴巴,反绑双手的方式将包工头李有田强行带至皮卡车上。 紧接着,他们将包工头李有田扭送到附近的派出所,因为李有田反抗,齐明松等人力气又大,不慎造成李有田轻微伤。 在齐明松等人看来,李有田拖欠他们工资,他们把李有田帮到派出所,派出所的民警可以帮他们向李有田索要工资。 让人没想到的是,派出所民警竟说齐明松等人的行为违法,不能采用这种方式把李有田绑到派出所,并告知齐明松拖欠工资是民事纠纷,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方式依法维权。 齐明松等人当时很泄气,花了这么大的力气把李有田绑到派出所,民警竟要他们把李有田放了,难道法律不管拖欠工资的事情了吗? 更让人没想到的是,民警让李有田离开后,竟把齐明松和张高俊留了下来,说要对他们进行调查!然后又以两人涉嫌非法拘禁罪,对两人立案调查。 刑法规定的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主要包括身体的场所移动自由,从一定场所离开的自由以及在场所内的身体活动自由。 这样描述不便于理解,我们可以看看司法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立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1、非法拘禁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实施捆绑、殴打、侮辱等行为的; 4、非法拘禁,致人伤残、死亡、精神失常…… 齐明松等人主观目的虽然为了索要劳务报酬,也没有非法拘禁李有田超过24小时,但他们采用了捆绑的方式,符合上述第3点的规定,已具备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 这件事里,齐明松的主犯,但他具有自首情节,张高俊是从犯,没有自首情节,只有坦白情节。 检察院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齐明松、张高俊均判处六个月以下拘役,可适用缓刑。 法院意见: 齐明松、张高俊为索要劳务工资、伙同他人共同采取捆绑等方式非法拘禁李有田,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明松、张高俊犯罪的罪名成立,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明松,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张高俊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注:人物为化名,来源裁判文

胖子不太胖
无钱有理莫进来。
缺一门
先解决钱,再说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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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没要出来,还把自搭进去了!这个社会就是这么恶劣!
用户14xxx34
可以理解为保护 吗
用户16xxx83
现在社会是保护谁。